台天政复〔2024〕238号
时间:2024-12-10 15:57 来源: 浏览次数:

申请人:马某伍

被申请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台州某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了一个儿童玩具,收到货以后发现该产品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无3C 认证标志,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便向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编号:1331023002024081421203160。后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理由:一、被申请人存在不履职,包庇被举报人的行为,申请人举报事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举报人仍作出不立案决定,如若这样都不违法,那么天台县将成为不法商家的温床。二、被举报公司不是生产者,但作为经营者需要承担进货查验义务;三、该商品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被申请人不能仅认定该商品属于“三无”产品,还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对商品无3C认证的情况进行处罚,而不是不予处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详情单、购物订单截图、商品实物照片、查询工商资质截图等证据,并在本机关听取其意见过程中,补充了新的复议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一)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相关程序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实体法规定,依法进行受理、开展调查和处置、反馈告知,已履职完毕。(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理。经被申请人查明并认为:该商品为该公司从1688平台网店“某母婴玩具店”购进,当有顾客从该公司店铺内下单后,就由“远方e家母婴玩具店”直接发货给顾客。购进价格为6.7元/个,销售价格为15.6元/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未发现被举报商品的实物,商家无法提供该商品的中文标签标识,本局已责令其进行改正。该商家亦无法提供该玩具的3C认证证书,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立案,故被申请人关于此举报内容对该公司不予立案合法正确。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据此,对于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具备提起复议资格。而是否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须依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而非基于举报人的举报请求。在接到举报材料时,被申请人已发动了行政立案调查权,并依法作出处置,涉案的相对人是该公司,而非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其知情权,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该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如有质量纠纷,属于一种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等解决。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查处职责、是否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或者罚多罚少,均与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二)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应当予以规制。申请人自2021年新版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207次,举报365次。申请人先后向我县网店多次购买小额商品后,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如果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或不予处罚的,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妄图以此施压,让商家高额赔偿,有非法牟利、敲诈勒索的嫌疑。因此,申请人的购买、举报行为属“短时间内向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举报的”“未因购买商品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情形。申请人的购买行为已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应当认定其购买行为非普通的消费行为。申请人的不正当购买、恶意举报、滥用行政复议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有违诚信原则,过多占用了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精神,请复议机关对其予以规制,今后对其类似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举报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全国12315平台登记、反馈及时间线截图、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订单、产品销量和下架截图、进货订单截图及进货商信息打印件、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记录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0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某玩具旗舰店(经营公司为台州某有限公司)购买“抖音同款电动仿真小马走路小毛驴”商品1份,花费7.02元,订单号为4001118194075436419。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案涉公司,主要内容为该产品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无3C认证标志,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内容后,于2024年8月20日对被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于2024年8月21日对被举报公司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发现,申请人举报的玩具商品系该公司所销售,被举报公司经营店铺为中间商,不接触商品实物,也无案涉商品库存。被举报公司无法提供所售玩具的中文标签和3C认证证书。该款商品系被举报公司从1688平台汕头市某玩具商行购入并进行销售,累计销量为24件,购进价格6.7元/个,销售价格15.6元/个,被举报公司已将该商品链接进行下架删除。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天市监洪责字〔202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公司停止销售无标签及合格证的“抖音同款电动仿真小马走路小毛驴拉磨小马拉车推磨绕桩马儿童玩具”产品。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反馈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该决定违法。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详情单、购物订单截图、商品实物照片、查询工商资质截图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全国12315平台登记、反馈及时间线截图、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订单、产品销量和下架截图、进货订单截图及进货商信息打印件等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和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规定,要求销售者从事经营性活动时,应保证售卖的商品具有真实、符合规定的产品标识。本案中,对于被举报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商品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规定,责令被举报商家改正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若未经认证,商家不得擅自销售。本案中,对于被举报商家销售无3C认证标志产品行为,经被申请人核查,涉案产品系儿童玩具,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被举报商家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定产品行为。考虑到该产品销售量较少,被举报商家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对其不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职能机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依法进行接收、开展调查、办结、反馈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编号1331023002024081421203160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