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4-72936
发布机构: 天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发〔2024〕1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0-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台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
若干条(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3 14:21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若干条(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

若干条(试行)

为组织实施好全面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我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政策对象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同一对夫妻(至少一方为天台户籍)共同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家庭,且所生育的全部子女自出生至享受政策期间户籍均登记在台州市天台县(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二)经县卫生健康局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

(三)其他作特别规定的政策保障对象。

二、主要内容

(一)为在我县登记结婚的夫妇提供价值200-400元的优生“两免”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二)为所有孕妇提供价值不少于500元的免费孕期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三)免费为新生儿开展疾病筛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四)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职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在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若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待其连续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时,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处于正常享受状态。(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五)发生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产妇,可享受500元定额补贴。(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六)向二孩、三孩家庭分别发放一次性育儿津贴2000元、5000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七)第三孩在入园之前入托的(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育机构),实行托育服务补助,每人500元/月。(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八)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根据运营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九)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十)在符合各校招生入学基本条件和所报名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基于家长意愿,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可安排在其兄(姐)的同一所学校入学。(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十一)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购买每年最高保额63300元的住院补贴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单位:县计生协会)

三、其他

(一)本政策适用试行后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家庭。

(二)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

(三)本政策细则由各责任单位联合制定。

(四)本政策与上级政策有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试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政策变化的,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天政发〔2024〕1号.pdf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