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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4-72885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4-0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4〕3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的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9 14:33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的

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事〔2015〕23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天台县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骨灰存放室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公墓是指经相关部门批准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乡镇(街道)、村建设,向辖区内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及坟墓迁移安放服务的场所。公益性公墓单位应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政策,引导群众积极推广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生态葬法,积极宣传文明的祭扫方式。

(四)县民政局是本县范围内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村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工作,聘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墓地的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公益性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规划与建设

(一)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应由公墓建设单位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公墓规划图,乡镇(街道)组织各职能部门现场踏勘,征得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等部门同意后,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针对公墓布点规划、公墓建设内容等进行审查,出具建设批复。乡镇(街道)凭批复向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用林(用地)手续。审批后抄送县民政局备案。

(二)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2.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3.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4.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应当避开基本农田和“三沿五区”,并充分尊重风俗和民意。禁止建造遗体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禁止接收骨灰装棺再葬。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墓。

(三)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建造墓穴,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骨灰存放室内只允许建造骨灰存放格位,不准建造室内墓穴,骨灰格每个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骨灰寄存架一般不超过6层,骨灰寄存架之间不小于1.2米,骨灰存放室净高不低于3.3米。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四)节地生态公墓。应采用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墓碑采用卧式,单穴占地面积不大于0.4平方米,双穴等合葬穴占地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墓穴地龛顶部离地面的距离适当,一般不得高于20厘米。每亩地不得少于280座。刚投入使用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60%,建成使用满5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90%。

三、价格管理

(一)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墓地管理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二)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应突出公益属性,根据成本、提取预留维护经费情况合理定价。公墓出售墓穴必须使用乡镇(街道)出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委托第三方管理的要使用第三方的正式发票。

(三)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并纳入村账管理。下列情形可以在维护经费账户中支出:墓具破损维护;墓区内绿化管理;墓区内道路、排水沟等基础设施维护;公墓养护用工费用等。

(四)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在墓区醒目位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殡改惠民政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免收有关费用的,也要在公示栏中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违规经营,牟取暴利。

(五)公益性公墓墓穴的使用费,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民政局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六)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火化证明、墓穴租赁、购墓票据、户籍证明等材料,在亡故人员骨灰安葬后发给丧属《墓穴使用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殡葬信息化管理系统。《墓穴使用证》是公墓管理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2.死者姓名;3.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4.墓穴使用管理年限;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约定事项。

四、公墓管理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墓穴出售登记档案和骨灰安放信息登记档案,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对墓穴销售情况、收费票据、购墓协议、购墓者提供的材料等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二)公益性公墓不得跨服务区域销售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三)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墓管理,维护公墓秩序,进行墓区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日常管理,保持墓区的优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贴心的服务。公墓内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宣传文明的祭扫方式,不得在公墓内随意烧香焚纸燃放鞭炮。

(四)公益性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墓区建设范围、变更建设规划和其它核定的事项。

(五)2016年以前,坟墓历史埋葬点、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审核,明确四至范围、已用墓穴和存量墓穴数量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六)因重点工程需要迁坟安置的。新建工程性迁移公墓原则上需由乡镇(街道)负责建设管理,鼓励按照节地生态安葬型墓地要求建设。

(七)全县存量公益性公墓,实际由村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的乡镇、村级公益性公墓,乡镇(街道)、村应与承包方签订合同,规范承包行为、明确双方权责。

(八)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政办发〔202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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