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3-92835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3〕2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3-0015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3-07-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印发2023—2025年度天台县深化实施“肥药
双控”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3—2025年度天台县深化实施“肥药双控”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补助办法》已经2023年县政府第五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2025年度天台县深化实施“肥药双控”
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补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深化实施“肥药双控”,聚焦“肥药两制”改革,推进农业绿色生产转型和体系提升,促进我县农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2号)、《中共天台县委办公室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和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县政府每年安排深化实施“肥药双控”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为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与标准
(一)控制和减少农药使用。
1.推广绿色防控设施。对新建100亩以上推广应用杀虫灯、性诱剂绿色防控设施,按设施投资总额的7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90元/亩,杀虫灯最高补助1400元/盏,性诱剂最高补助28元/套)。
2.病虫测报点建设。对新建蔬菜、水果、茶叶、水稻等病虫测报点的,补助3万元/个。
(二)控制和减少化肥使用。
3.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对农作物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的用肥主体,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补助100元/吨。
4.种植绿肥。对集中连片种植绿肥的,每50亩补助0.5万元;对蔬菜、水果、茶叶套种绿肥的,每50亩补助0.25万元。
5.推广应用配方肥。对农作物使用主推配方肥料的种植主体,补助200元/吨,每季作物每亩不超过10元(不含苗木花卉、粮食功能区非粮化)。
(三)水产养殖尾水零直排。
6.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对建设水产规模养殖主体(投饲养殖)进行“生态浮床”等尾水治理设施,每家养殖主体按总投资金额的7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四)农业资源化利用。
7.开发生产商品有机肥。对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的商品有机肥生产厂家,补助50元/吨。
8.开展沼液配送服务。对从事沼液配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补助20元/吨;对运至标准储肥池及塑料储液罐(单只容积五吨及以上)且距离超过5公里的追加运费补助,按超出的单程数15元/公里补助。
9.对建设100立方米及以上的标准储肥池,按容积补助800元/立方米。
10.对按计划送专业机构进行沼液(肥水)养分含量检测,补助150元/次;对聘请有资质的服务组织开展沼液质量控制的补助400元/年/处,对进行沼气工程清渣补助15元/立方米,贮气柜大修补助150元/立方米。
11.秸秆综合利用。对当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组织年收贮秸秆1000吨以上的补助100元/吨;对新购买的专用车辆及配套设备按60%补助;对当年内资源化利用配送秸秆达到200吨、500吨、800吨的农业主体,分别补助2万元、5万元、8万元。
(五)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
12.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补助标准:玻璃瓶4元/公斤,塑料瓶12元/公斤,塑料袋20元/公斤。回收实施主体补助以总回收金额的20%计;回收归集主体要求年回收量达到20吨以上,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具体补助金额以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的金额为准。农药废弃包装物无害化处理按实际处置费用单独结算。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对农业生产规模主体配置农残速测设备,按新购农残速测设备投资总额的60%补助。
(七)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生态沟渠建设运维。
14.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对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点提升改造和监测维护的,按实际建设运维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15.生态沟渠建设运维。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对所属地的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开展运维管护的给予补助,每条生态沟渠管护金额不超过5万。
二、申报验收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补助项目采取年度申报制,由实施单位根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拟定实施方案并填好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经所在乡镇(街道)、县相关业务单位审核同意,及时上报县农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申报时间当年7月31日前。
(二)验收与审核.申报单位要根据补助项目实施内容和农作物生长季节,及时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2);乡镇(街道)在验收后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相关业务单位;县相关业务单位再对申报项目实施内容进行审核或验收,无异议后报县农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成立审核验收组进行审核与验收。项目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与审核。
(三)资金拨付。经县农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验收合格的补助项目,上报县农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补助资金。同一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三、职责分工
(一)县农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农业绿色发展与“肥药双控”工作,拟定年度实施“肥药双控”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补助资金的计划方案,汇总核实实施项目。
(二)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等单位。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业务指导、检查验收。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深化实施“肥药双控”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做好深化实施“肥药双控”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
(四)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业务指导、检查验收、监督管理。
(五)实施主体。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据实提交立项申报材料,提供建设台帐及有效票据,按期完成建设,及时申请验收,不得弄虚作假,并做好项目后期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项目有效运行。
四、其他
(一)验收标准由县农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
(二)相关补助政策不再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补助标准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2022年度天台县深化实施“肥药双控”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天政办便函〔2021〕22号)同时废止。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且尚未补助的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天台县实施“肥药双控”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补助
项目申报表
2.天台县实施“肥药双控”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补助
项目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