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高龄津贴制度,是指为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的一种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为:拥有本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止。
从2023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发放:
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
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
二、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首次发放,由“浙里康养”应用提前1个月将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信息推送村(社区)调查核实,如有异议可由老年人及其家属直接在“浙里办—浙里康养—高龄津贴”模块中线上申请补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审核申请发放,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原则上发放到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此后自动发放、核减。
三、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为高龄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对象的认定、复核、发放、监管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3年1月31日前做好高龄津贴发放交接工作,并将正在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年人清册提供给县民政局,交接前高龄津贴继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原标准继续代为发放,交接后不足额部分由县民政局予以补发;县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经费的保障工作;各机关事业单位协助做好系统内高龄老年人的信息调查核实,乡镇(街道)要督促辖区内村(社区)加强对推送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调查核实,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必要时对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确保不漏、不重、不错。
县民政局应共享县公安、卫健部门提供的死亡数据,加强与火化数据的比对,必要时对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按照文件要求,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针对户籍、死亡、火化等数源错误,导致错发的,探索建立尽责调查、容错免责机制。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高龄津贴发放接受社会监督,有异议的可拨打举报电话83930532。
之前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