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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3-01852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3-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3〕11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3-0010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医疗卫生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1 14:12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医疗卫生人才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引人留人机制,助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全力推进健康天台建设。根据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

本办法奖补对象为天台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培育的各类卫生人才。

二、奖补目的

本办法实施目的在于引进学科带头人、高职称、高学历等卫技人才,鼓励在职在编人员提升学历和投身学科建设,推动我县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让人民群众享有更高水平的卫生健康服务。

三、奖补措施

(一)全职引进人才补助。

1.全职引进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学科带头人(名医、名中医),并与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分别奖励12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其中,聘用合同生效后30天内支付50%,工作满5年后30天内支付50%。

2.全职引进三甲医院、三乙医院、二甲医院正高职称卫技人员,并与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全职引进三甲医院、三乙医院、二甲医院副高职称卫技人员,并与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全职引进二甲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奖励10万元。其中,聘用合同满一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30天内支付50%,工作满5年后30天内支付50%。

3.全职引进医学类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与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奖励60万元。其中,聘用合同生效后30天内支付50%,工作满5年后30天内支付50%。

4.全职引进国家“双一流”建设高等院校(211、985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与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规培时间除外)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奖励30万元。全职引进其他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与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规培时间除外)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奖励20万元。其中,聘用合同生效后30天内支付50%,工作满5年(规培时间除外)后30天内支付50%。

(二)柔性引才补助。

柔性引进我县医疗技术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的,符合当年的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在我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成立“名医团队工作室(专家工作站)”,其团队成员在我县年度累计服务1-3个月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对引才单位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结付劳动报酬40%的补助,每个专家团队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团队成员在我县年度累计服务3个月及以上者(除去周末休息时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对引才单位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结付劳动报酬50%的补助,每个专家团队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用人单位实际结付劳动报酬总额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团队协商确定,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三)基层医疗人才补助。

1.基层人才培养奖励。5年时间(2023-2027年)培养20名基层骨干人才,对评为基层骨干人才者,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对注册执业范围为中医全科医师的基层卫生院卫技人员(学历不限),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

(四)学历提升补助。

鼓励在编在岗卫技人员通过在职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对取得在职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的医务人员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人才取得相应学位证书时,需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并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本条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自行承担。

(五)名医、名中医补助。

对卫技人员获评浙江省、台州市名医(名中医)(一届享受三年)的,经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当年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评浙江省、台州市“基层名中医”者,经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当年奖励3万元、1.5万元;对获评浙江省、台州市名医(名中医)工作室领衔人的,经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当年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同时获评以上各类名医、名中医相关荣誉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六)科研课题及成果补助。

对获得立项的国家级(国家科技部立项)、省部级(包括省科技厅、国家卫生健康委立项),按相应科研经费给予1:1配套补助;对基层卫生院获厅局级、天台县级立项无资助的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经费补助。经相关部门立项、发表科研成果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级(国家科技部立项)、省部级(包括省科技厅、国家卫生健康委立项)、厅局级(包括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立项)科研项目(课题),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中华医学会、省医学会立项科研项目(课题),在验收通过后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七)学科建设补助。

对通过周期考核验收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重点(包括支柱、支撑、支持、扶持、培育)学科(专科)团队,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拨付奖励经费(共建学科减半奖励,浙江省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和台州市公立医院差异化发展扶持专科参照地市级重点支持学科),考核合格的参照“优秀”等次标准的70%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其中学科带头人可享受50%奖补资金,其余50%奖补给学科团队成员。

四、奖补及引进程序

(一)县卫生健康局作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生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督促检查奖补资金执行情况;县财政局作为财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卫生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的财政预算安排。

(二)所涉及资金奖补对象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审核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同意,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下拨,再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发放。

(三)全职引进的人才,可简化原有的招聘程序,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在编制范围内,经用人单位考核、县卫生健康局同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经考察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入职入编手续。若其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无法提供档案者,可先办理入职入编手续,并重新建档。

五、工作要求

(一)奖补涉及同一项目(荣誉),除非相关条款有明确规定,一律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二)用人单位与引进的各类人才(团队)签订聘用合同(服务协议),必须明确聘用期(服务期)目标、任务及职责等要求。

(三)已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条款的个人,不享受安家补贴。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卫生人才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政办发〔2023〕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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