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3-95922
  • 文件编号:天政发〔2023〕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0-2023-0002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12-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公布天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3-12-21 14:56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天台县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天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4:6。

三、天台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一级区片6.0万元/亩、二级区片5.2万元/亩、三级区片4.8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级区片3.7万元/亩、二级区片3.2万元/亩、三级区片2.9万元/亩。插花地的征地补偿按照土地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支付其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或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天政发〔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台县各乡镇(街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政发〔2023〕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