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3-95881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3-1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文字解读】《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0 09:25    浏览次数:

一、《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的制定目的?

主要负责人汤坚志解读: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县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

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的制定出台背景?

自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自然资源各级部门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解决,先后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3号)等文件,这些文件为做好新时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按照省市相关部署,为加强新时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我县拟定出台了本《意见》。

三、《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围绕用地手续、规划核实手续、超面积、房地信息不一致、跨宗地建设等5个方面,提出15条具体措施。

(一)用地手续不完善。包括拆迁安置类、县中心城区一、二类区域内房产已依据处罚决定书或房屋出售证明等材料办理房屋登记,土地未办理登记的两类个人建房,推行分类处置,简化补办手续,补缴相关费用等措施。

(二)规划手续核实不完善。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间为准,按照建房时间分为实施前和实施后。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至今未拆建、扩建或翻建,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审批或已登记但建设手续审批不到位的,由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建房时间具结书,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后办理不动产证。实施后建成的房屋,按现行政策办理。

(三)超面积。包括超用地面积和超建筑面积。超用地和超建筑均以面积为区分,分为1平方米以内(包括1平方米);超用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内(包括5平方米);超用地5平方米以上至1自然间。超建筑分为3平方米(包括3平方米)以内;3平方米以上。均提出了对应的处置措施。

(四)信息不一致。针对原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不一致、权利人数不一致、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提出了公告、签署承诺、维持原登记等处置措施。

(五)跨宗地建设。在分散登记时,一处不动产登记时存在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对应多本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对应多本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在符合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前提下,经有资质机构面积测绘,可直接办理不动产分割或合并登记。

四、《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的工作要求?

为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处置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等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不动产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处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会商机制,不定期研究有关单位提交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

(三)明确工作职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不动产登记发证的职能部门,负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审查审核、颁发证书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予以查处;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历史遗留问题规划、审批业务等。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不动产补办用地手续等。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乡镇(街道)全力支持。

五、《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的有效期是到什么时间?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7日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陈栩爽

联系电话:0576-8397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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