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3-12-13 结束时间:2023-12-22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队伍灭火救援能力,现将《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发表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3年12月13日—2023年12月22日反馈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1.来电反馈至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联系人:何国平,联系电话:0576-83989309。
2.邮件反馈至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邮箱:ttxawb@126.com。
3.信函反馈邮寄至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中路119号,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4.传真反馈至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号码:0576-83989306。
5.通过【我要提意见】在线反馈。
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2月12日
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队伍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8〕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的通知》(台政办发〔2022〕5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包括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村(居)志愿消防队,不含县政府建立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直接管理的专职消防队。其中,政府专职消防队指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专职消防队、二级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主要承担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兼负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任务;村(居)志愿消防队指由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以志愿人员为主,自愿无偿从事灭火救援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志愿服务组织,分为一级村(居)志愿队、二级村(居)志愿队。
第三条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中队伍建设由属地负责,队伍管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属地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消防救援大队可以将具备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直接管理。
成立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职队办公室),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总体规划、指挥调度、业务指导、专业培训、检查考评等工作。专职队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站长兼任,配备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组建相应等级的专职消防队,特别是在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库室设置、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应符合标准要求。其中一级专职消防队一般编配不少于15人(专职队员不少于8人),二级专职消防队一般编配不少于10人(专职队员不少于5人),志愿消防队一般编配不少于8人(专职队员不少于2人)。
第五条 常住人口超过2千人的行政村按照一级村(居)志愿队的标准建队、常住人口超过1千人的行政村按照二级村(居)志愿队的标准建队,鼓励其他行政村建立志愿消防队。一级队队员不少于8人;二级队队员不少于5人。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标准,按照规范、美观、大方的要求,统一单位营门标识、车辆标识、服装服饰等,并统一建制称谓“天台县××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组建及提档升级后,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的投入执勤,并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验收合格的队伍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如需撤销或变更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对于提档升级的队伍,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开展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2)落实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3)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4)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5)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村(居)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2)参与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参与演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3)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协助做好消防工作;(4)开展防火巡查,报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火灾隐患;(5)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副队长由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人员担任,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任命,其中业务考核由专职队办公室组织实施,作为职务任免的主要评价依据之一;其余各岗位招录的人员由属地组织考核。村(居)志愿消防队队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单独编队执勤,实行队长(副队长)负责制。政府专职消防队须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科学编制执勤排班。遇有重大灾害事故救援、重大节日、重大安保任务等特殊情况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属地统筹安排执勤力量。
第十二条 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培训试用考核合格后,必须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试用期等内容。
其中,新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依劳动合同执行培训试用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入职前具有1年以上消防救援工作经历的新招录队员,经考核符合相关岗位上岗条件的,可不设置培训试用期。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规定的《专职消防员服装穿着和标志服饰缀钉规范》标准执行,由各乡镇(街道)自行采购,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式服装,并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作并发放工作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收回工作证、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服饰,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保、档案转接等事宜。
第五章 执勤备战
第十四条 休息日及节假日期间,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保证1名队长或副队长在位,人员在位率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一出动力量不少于6人。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每天开展交接班,村(居)志愿消防队应定期开展自查,对车辆、器材进行清点、检查、保养,损坏的车辆、器材装备应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调度后,应第一时间出动,选择正确的行车路线。出警途中,与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保持联络,实时反馈途中情况;到场后,应立即报告现场情况,及时反馈处置情况。接到群众报警求助或政府指派的,应分别在出动时和归队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每年参加不少于5天的集中轮训,其中新入职不满1年的队员需参加不少于15天的轮训。专职队办公室每月要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不少于1次检查指导,每季度组织召开专职消防队长例会,每半年对专职消防队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车辆保险、牌证及车辆免费通行证,并按时开展年检年审工作。执勤车辆不得用于非执勤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加强对辖区村(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业务指导,每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联合演练、实地拉动和培训工作。
第六章 队伍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每年对各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经费实施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政府专职消防队包括日常运作补助经费、考评奖励、出警补助、器材装备补助;村(居)志愿消防队包括考评奖励。各乡镇(街道)要确保拨付的县级补助经费足额用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按规定将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村(居)志愿消防队所需经费(包括营房建设、工资福利、装备采购、办公经费、伙食费、被装费、后勤医疗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营房建设、车辆装备、日常运行等业务经费全额保障到位。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符合队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薪酬制度,参照本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120%的标准核定预算;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专职消防队员服务年限、工作表现和岗位差异(包括所从事工作的职责任务、技能要求、劳动强度和危险程度)等,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各岗位薪酬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应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依法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村(居)志愿队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际工作满1年且愿意在驾驶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队员,可安排参加地方A或B照驾驶执照培训,取得驾驶执照后工作满3年的,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给予报销驾驶员培训费用的40%;满5年的,报销驾驶员培训费用的剩余60%,具体报销比例和相关规定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或队员在灭火救援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应按照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照规定享受交通出行、旅游、医疗等社会优待。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评定,落实各项待遇。鼓励社会热心消防事业人员设立消防救援人员关爱基金。
第七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专职队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考核。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做好对本地村(居)志愿消防队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作。总工会、人力社保、消防救援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比武和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能手评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情况纳入每年政府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分值,由专职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地对村(居)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考核一次,由属地政府组织实施,相关情况汇总后报专职队办公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天台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政府专职消防队:
1.日常运作补助经费。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作补助经费每年3万元。
2.考评奖励。每年根据等级考核成绩,一级专职消防队优秀奖励6万元,良好奖励5万元、达标奖励4万元,不达标的不予奖励。二级专职消防队优秀奖励5万元,良好奖励4万元、达标奖励3万元,不达标的不予奖励。志愿消防队优秀奖励4万元,良好奖励3万元、达标奖励2万元,不达标的不予奖励。
3.参加出警补助。辖区内每次出警补助为500元,辖区外每次出警补助800元。
4.消防器材装备补助。每年县政府对于政府专职消防队急缺器材装备采购的,按照8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村(居)志愿消防队:
每年根据等级考核成绩,一级村(居)志愿消防队优秀奖励0.6万元,良好奖励0.4万元、达标奖励0.2万元,不达标的不予奖励。二级村(居)志愿消防队优秀奖励0.5万元,良好奖励0.3万元、达标奖励0.1万元,不达标的不予奖励。
备注:以上涉及优秀等次评定的,均不超过队伍同类别的20%。
一、修订背景
为持续推进队伍建设、补足短板弱项、提高灭火救援能力,保障全县公共消防安全,更好的为“两个先行”“三高三新”新征程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在原有文件基础上,完善了资金补助标准,明确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队伍建设、工作职责、人员管理、执勤备战、队伍保障、培训考核等相关内容,修改了原文件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不足之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
2、《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
3、《浙江省公安消防“四项建设”三年规划(2015—2017)》
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8〕2号)
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的通知》(台政办发〔2022〕50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1、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讲话精神,解决“队伍发展缓慢、队站建设不足、队伍战斗力不强、队员职业保障不充分”四大实际问题,切实提高辖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全面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职责分工
(1)队伍职责更清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由县政府统一领导,队伍建设由属地负责,队伍管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属地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成立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总体规划、指挥调度、业务指导、专业培训、检查考评等工作。
(2)标准要求更明确。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行政村、自然村组建相应等级的消防队伍,在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库室设置、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明确了标准要求。
(3)队伍管理更规范。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村(居)志愿消防队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值班备勤制度、接处警程序、车辆器材使用、集中轮训等;细化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聘用、培训细则;完善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和执勤、工作、生活制度,切实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执行力和战斗力。
3、资金补助
(1)队伍保障更有力。县级财政每年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经费实施补助,各乡镇(街道)按规定将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村(居)志愿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营房建设、车辆装备、日常运行等业务经费全额保障到位。
(2)队伍发展更持续。首次明确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以奖代补”政策,并明确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经费补助标准、专职消防队员岗位薪酬待遇、社会保障、记功奖励等,确保249支村(居)志愿消防队的正常运行。
四、注意事项
1、县级财政每年对各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经费实施补助,各乡镇(街道)要确保拨付的县级补助经费足额用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正常运行。
2、各乡镇(街道)要按规定将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村(居)志愿消防队所需经费(包括营房建设、工资福利、装备采购、办公经费、伙食费、被装费、后勤医疗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营房建设、车辆装备、日常运行等业务经费全额保障到位。
五、新旧差异
1、责任主体的变化。①明确“队伍建设由属地负责,队伍管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属地乡镇(街道)双重管理”,对村(居)志愿队的建队标准作了具体要求。②明确人员管理和执勤备战要求,将业务能力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副队长”职务任免的主要评价依据之一,同时也对人员在位率、第一出动力量、每年集中轮训,以及消防车辆等提出了要求。③细化了队伍保障和培训考核内容,涉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保险、公积金、优抚优待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2、提高资金补助标准。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运作、考评奖励、出警补助等经费给予适当提高。将村(居)志愿消防队纳入考评奖励、确保正常运行。
六、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在册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村居志愿消防队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解读人:何国平
联系方式:0576-83989309
2023年12月13日——2023年12月22日,我大队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就《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
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