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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3-95260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3-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3〕49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3-0025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9 14:41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优质高效、布局优化、竞争力强的服务业产业体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8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扶持服务业重点载体

(一)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符合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领域的项目,在项目建成运营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服务业重点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服务业旗舰企业、龙头企业、行业领跑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行业领跑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8万元。

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四)鼓励物流企业上等级。首次获得国家AA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争创供应链创新试点。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六)推动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七)引导物流企业入园经营。物流企业入驻物流园正常营运后,给予入驻企业3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此条款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八)扶持“互联网+”物流平台。对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培育工业设计产业。对获得IF奖、IDEA奖、红点奖、红星奖、红棉奖等国内外著名工业设计奖的且设计成果转化为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奖且设计成果转化为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此条款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鼓励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工业设计企业年设计服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进入规上服务业目录的,奖励20万元,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万元,再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100万元。上规次年起三年内设营收增长专项奖励:企业设计服务收入年增长率达到100%奖励50万、达到50%奖励30万、达到20%奖励15万。

(十一)支持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的物流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获评台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综合性园区,奖励30万元。

(十二)完善城市共同配送体系。支持快递企业积极参与城市共同配送,对经营规范、效益良好且发送量(含进出口量)首次达到9000万单、6000万单和3000万单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鼓励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发展

(十三)争创服务业品牌。获得国家级品牌(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等)的,奖励60万元;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品牌的,奖励20万元;对自我声明获得的,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30万元。

(十四)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给予通过验收的国家、省、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服务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立项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7万元;对参与上述立项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已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规范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首次被授予省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5万元。

四、其他

(十五)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档升级。首次被评为五星、四星、三星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奖励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五化”市场的,奖励2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未来市场”的,奖励10万元;列为省、市、县为民办实事项目的,且通过民生实事项目验收的每家奖励5万元。

(十六)促进广告业创新发展。鼓励广告企业积极参与创意大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浙江省“金桂杯”广告创意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十七)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首次被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评为优秀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十八)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行政执法部门制订物业管理考评制度,每年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进档考核,对于首次进入A档、B档、C档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物业服务企业首次获得省级“红色物业项目”,奖励10万元;业主委员会首次获得市级“十佳业委会”称号,奖励5万元。

五、附则

(十九)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服务业政策兑现。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当年服务业引导资金安排总量的,按一定比例调整兑现。

(二十)企业在本政策内的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执行;涉及升档的,按奖励差额执行。已享受县内其他政策的同类奖项,不再享受此政策。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奖励,上级奖励额度大于本县的,不再重复补助;上级奖励额度小于本县的,按本县标准补足差额。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可作相应调整。在考核年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十一)本意见自2023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度截至本意见施行前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意见执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45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商贸、文旅、体育、金融服务业等按专门政策执行。

天政办发〔2023〕4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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