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天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3-11-27 结束时间: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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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县财政局起草了《天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4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县财政局。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189号财政局208综合科,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财政局,联系人:汤天圆,电话:18367698685。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财政局,邮箱:136268544@qq.com 

                                                                                                                                                                                          天台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天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docx

起草说明.doc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天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地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试点期间限于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节金)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四条(征收主体) 调节金征收主体为天台县人民政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缴纳主体)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调节金。

第六条(增值收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七条(再转让收入) 以出售、交换、出租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八条(征收比例)调节金区分入市土地级别和土地用途,按土地增值收益的以下比例征收。

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Ⅰ、Ⅱ级

Ⅲ、Ⅳ级

Ⅴ、Ⅵ、Ⅶ级

商业服务业

35%

30%

25%

工业

30%

25%

20%

公共服务

25%

23%

20%

第九条(标准地价)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80%,且不得低于土地取得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第十条(缴款通知书) 调节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一条(调节金缴纳)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足额缴纳调节金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向其开具“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第十二条(预算科目) 调节金全额上缴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必备要件。

第十四条(收回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缴交、退还调节金的,应当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调节金退库) 已上缴的调节金,因多缴、误缴、政策性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调节金使用) 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开发等支出。

第十七条(支付方式) 调节金涉及资金支付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切实加强调节金征收监督管理,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调节金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调节金缴纳义务人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第十九条(逾期管理)调节金缴纳义务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调节金的,应当自从滞纳之日起按照当年度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按日缴纳利息。利息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文件解释)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执行期限) 本规定自2023年*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其他) 在执行期内,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再另行修订调整。

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2月14日,我局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就《天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

天台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