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3-95099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3〕4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3-0024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3-11-2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3 09:07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

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若干意见

为加快品质天台城建设,解决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以下简称三街道)个人建房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个人建房规划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建设“现代化和合之城”要求,结合我县社会发展要求,对三街道范围内的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实施分类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一、各类区域范围

(一)一类区域:东至飞鹤路、建设路,西南至始丰溪、三茅溪,西北至赤城路。

(二)二类区域:东沿上三高速东互通连接线、六桥延伸至104国道,南至104国道,西沿323省道线延伸到上三高速公路(赤城街道下朱自然村除外),北至上三高速公路,上述范围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三)三类区域:赤城街道下朱自然村及旅游休闲集聚区范围。

(四)四类区域:三街道范围内除上述一、二、三类区域范围以外的区域。

一、二、三类区域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各区域内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要求

(一)一类区域:除县政府确定的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外,停止按“立地式”编制和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从严审批个人住宅D级危房原拆原建,停止“立地式”个人建房新建、拆扩建(包括加层)审批。

(二)二类区域:除县政府确定的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及安排重点工程建设未落实安置的历史遗留问题外,停止按“立地式”编制和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停止“立地式”个人建房宅基地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区域由县政府确认。

未列入城中村改造实施名单的村,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允许在符合控规的零星空地编制、审定“立地式”修建性详细规划,安排因重点工程建设未落实安置户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三类区域:1.规划列入搬迁撤并型的村庄,参照一类区域;2.规划列入整治提升型的村庄,参照二类区域,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整治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3.其他村庄参照四类区域;4.重点工程或美丽乡村建设涉及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5.规划列入搬迁撤并型的村庄,近期没有搬迁计划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参照整治提升型执行;6.区域内村庄按“立地式”或“低层套间式住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

(四)四类区域: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类型,允许按“立地式”编制区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鼓励在规划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

(五)个人建房审批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满足消防、日照等间距要求,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相邻建筑日照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可以办理个人建房规划审批手续。

三、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各街道在编制或调整区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明确建筑的外立面材料、色彩等内容并附彩色立面图或根据农房通用图集选定建筑式样。

个人建房不得改变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外立面;个人建房报批时,均应附彩色立面图明确外立面材料和色彩,且需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四、规范重建、改建规划管理

除纳入拆迁范围或者规划用地性质为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外,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或者因不可抗力等毁损、灭失确需重建、改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持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现状房屋及土地实测图纸(已毁损、灭失的房屋提供证明资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建(涉及历史城区)、文旅(涉及风景名胜区)、农业农村(涉及三、四类区域)等相关部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由县行政审批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重建、改建不得改变原建筑用途。

一类区域允许建筑基底面积、占地位置、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及建筑朝向等不变原则进行D级危房重建,历史城区内还需保持结构形式、历史风貌不变原则。

其他区域重建、改建扩大原建筑面积或者增加原建筑高度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建设规模必须符合该区域建房规定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无建房规定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规模最多按三层控制,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且不超过相邻合法住宅建筑高度,不得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

五、规范地下室规划管理

除带方案出让的地块外,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房规定未明确限制地下室建设要求的,可在周边房屋及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征得村居(社区)及周边房屋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报批。地下室层数不得超过一层,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3.6米,建设范围不得超出一层主体范围;采光井延建筑进深方向不大于1.2米且不得超出合法建设用地范围。

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其他建筑规划管理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历史城区)内的其他建筑,需编制建设方案,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文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审批、执法等有关部门确认建设方案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方可进行复建或维修加固。

七、其他规定

(一)三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根据各单位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和处置未批准及未按批准方案实施的复建和维修加固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对违反本意见进行个人建房审批或对违法建设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本意见自2023年11月22日起施行。原《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34号)文件同时废止。

天政办发〔2023〕4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