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002683116U/2023-98155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文件
- 发布单位: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日期:2023-09-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司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及救济途径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11-15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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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天台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连钢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区域:天台县
办公地点: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一号
监督电话:0576-83930629
二、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执法依据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3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
6 | 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的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
7 | 对法律援助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8 | 对法律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三、执法程序

四、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执法人员信息.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