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5765392606/2023-005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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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1-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天政发〔2023〕1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JTTD00-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森林防火期历来是森林火灾多发时期,特别是春节、清明期间更是森林火灾高发、频发时段。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缘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禁火期间,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的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火期间,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禁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重点看牢和禁止明火上坟、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焚烧秸秆、烧荒烧草、野炊烧烤、燃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和新闻媒体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执行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规定。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当事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