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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3-00476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3-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3〕4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3-0004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文化高质量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8 08:5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文化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文化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党代会精神,及关于文化强国的战略构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的意见,加快我县文化产业、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文博、非遗保护传承,全面助推“现代化和合之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0〕78号)《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财政每年安排文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重点用于文化项目投资、示范创建、赛事会展、文物文博、场馆建设运管、基层网格建设、非遗传承保护等。

二、加快文化产业发展

(一)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建成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小升规。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上标准的文化企业, 奖励8万元。

(三)推进企业示范创建。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评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省重点文化企业(含数字文化示范企业)、省文化创意街区、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企业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

(四)鼓励企业参加会展。对被推荐参加博览会、展销会的文化企业,完成布展任务的,每个展位给予1万元补助。获得国家、省级一等奖(金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获得国家、省级二等奖(银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获得国家、省级三等奖(铜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

三、推动公共文化提质

(五)加快文化阵地建设。

1.推进和合书吧全覆盖。对新建成并通过县级验收的和合书吧,每家补助10万元;对常态开放的,每年根据运管质量排名,分别予以1万元、3万元、5万元的补助。

2.支持乡村文化振兴。对获评省文化强镇的,每家奖励8万元;获评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戏曲之乡的,分别奖励5万元。对获评省文化示范村(社区)的,每家奖励2万元。

(六)推动文艺事业繁荣。

1.扶持文化研究和文学创作。对编著内容以天台乡土文化、非遗项目、文史研究、文学创作等为主的正规出版书籍,发行册数不少于1000册的,根据20万字以下、20万字及以上50万字以下、50万字及以上,分别予以每部3万元、5万元、6万元补助。

2.奖励文艺精品创作。对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或国家文旅部“群星奖”、“文华奖”的作品,分别奖励20万元;对国家专业协会举办的最高规格赛展获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国家文联及其下属专业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举办(单独主办或不低于省级人民政府联办)的全国性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入展(入选)作品奖励1万元。对获省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和省文旅厅“群星奖”、“文华奖”的作品,分别奖励10万元;对省文旅厅、文联及其下属专业协会、省作家协会举办(单独主办或不低于地市级人民政府联办)的全省性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对获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的,奖励2万元;对获市文化曙光奖或入选市文艺精品扶持(或奖励)项目的,奖励1万元。以上赛事,金、银、铜奖视同一、二、三等奖,只设最高奖的视同二等奖。同一作品获多项奖励的,就高奖补。

3.支持文艺精品展演。承接上级文联及其下属专业协会在天台联办的各类文艺展演,按国家、省、市分别给予每场次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

四、加大文博和非遗支持力度

(七)加快文博事业发展。

1.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对正式获批的非国有博物馆,按每家30万元予以奖补;免费开放的,给予3万元的智能门禁系统安装补助。对获评省级乡村博物馆的,按每家10万元予以奖补。

2.加强基层文保力量。省级及以上文保单位兼职文保网格员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县级文保单位兼职文保网格员每人每年补贴2400元。

(八)加强非遗传承保护。

1.鼓励申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对所申报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非遗代表性名录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2.支持非遗传承保护与开发。对获评国家、省、市、县级各类非遗基地(中心、文创骨干企业、微展示馆等)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五、附则

(九)申报人在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额度最高一项执行;县财政已进行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申报奖补总额度超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按比例折算。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奖补:申报人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予补助奖励的其他情况。

(十一)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原政策《天台县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天政办发〔2020〕7号)已被废止,2021年度未兑现的项目按照原标准执行,2022年度奖扶项目兑现依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天台县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奖励办法》(天政办发〔2018〕45号)《关于印发天台县传统文化建设专项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发〔2008〕62号)同时废止。

天政办发〔2023〕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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