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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3-00472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3-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3〕5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3-0005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8 08:49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城市居民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台州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2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的城市居民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居民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至城市居民住宅用户结算水表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道、用户水表等。二次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三)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并与城市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承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运行管理仅包括住宅小区,不含其他商业地产、企业、集体资产等有明确产权单位的项目。

(五)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改造接收已建”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

二、职责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二次供水的运行监督管理,牵头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工作;

县水务集团作为二次供水改造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建设,根据本办法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相应部分的经费,负责经改造和移交接收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浙建设发〔2019〕169号)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天台县实际的技术细则,负责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监督,参与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的价格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及计量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督促指导和落实;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建筑方案审查,将新建城市居民住宅配套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审查范围;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监管;

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负责辖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协调。

三、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

(一)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开发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自行建设,鼓励委托县水务集团按规范程序建设。开发单位提交审查的给水方案须经县水务集团确认。供水设施竣工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集团等单位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

(二)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城市居民住宅,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的,其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开发单位自行整改或委托县水务集团按规范程序整改。整改方案应与县水务集团对接确认,设施整改完成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集团等单位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

(三)开发单位如委托县水务集团按规范程序建设或整改的,应根据建设方式向县水务集团支付相应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开发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供水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收取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另行制定。

四、老旧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建成并已正式通水的城市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应本着“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逐步规范。

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改造政策协调工作,对照技术标准对辖区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状况进行摸排,在征求小区业主意愿后上报改造小区(名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编制年度改造计划,由县水务集团组织实施改造。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县财政、县水务集团各承担50%。

五、运维管理

(一)鼓励开发单位将经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县水务集团进行管理, 并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同时向县水务集团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所有相关设备资料和有效证件等。

(二)鼓励小区业主将完成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县水务集团进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县水务集团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仍由小区业主负责,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其运行所发生的电费由小区业主按原渠道承担。设备设施更新、大修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抢修、水质安全保障等运维管理费用在水价调整前仍由小区业主按原渠道承担,县水务集团负责做好日常巡检和指导工作;待水价调整后,运维管理费用由县水务集团承担,计入供水成本。

(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和运行管理;

2.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水表周期更换、建立计量台账等;

3.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处理居民用户问题投诉。

(四)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完毕,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接受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五)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告知用户;需要停水的,应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六) 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卫生健康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移交给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管理的城市居民住宅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水价按县发展和改革局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台城区三街道,各乡镇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3日起实施

天政办发〔202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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