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3-00421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3-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3〕3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体育高质量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6 11:14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体育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于2022年12月8日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天台县体育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关于体育强国的战略构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体育现代化县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县体育产业、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助推“现代化和合之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7号)、《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体群〔2022〕213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推动体育事业提质

(一)培育体育骨干企业。

鼓励企业小升规。体育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 奖励8万元。

(二)激发体育企业创新活力。

推进运动休闲示范创建。获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省级运动休闲旅游优秀(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评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企业引进设立国家级、省级运动基地或非奥项目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推进体育产业升级。

1.鼓励参加体育展会。对被推荐参加博览会、交易会的体育企业,完成布展任务,按照国际、国家、省级、市级的举办规格,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国家、省级一等奖(金奖)的,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

2.支持引进高水平体育赛事。对体育企业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国际单项赛事奖补20万元;全国单项赛事奖补15万元;省级单项赛事奖补8万元。

(四)强化网格力量,夯实体育事业发展基础。

1.支持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按3000元/站为标准基数拨给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用于基层体育委员工作。

2.鼓励体育示范村镇创建。获评浙江省体育现代化乡镇(街道)的,分别给予8万元奖励。获评浙江省体育现代化示范村(社区),分别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三、表彰体育赛事佳绩

(五)鼓励体育竞技,大力表彰赛事佳绩。

1.奖励范围和对象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青奥会、世青赛、亚青会、亚青赛、青运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名次代表天台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在省运会、省锦标赛、省田径冠军赛中获得名次和贡献金牌代表天台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市运会中获得名次代表天台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全国、省、市全运会群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代表天台的运动员;省、市体育部门加计天台县大赛成绩的教练员。

2.国际、国内大赛奖励。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第四至六名分别奖励5万元,第七至第八名分别奖励1万元。在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3万元奖励。

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500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500元奖励(其中足球、篮球、排球项目以省运会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奖励)。

在青奥会、世青赛、亚青会、亚青赛、青运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名次的青少年按成年相对应的赛事给予50


比例奖励。

上述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青奥会、世青赛、亚青会、亚青赛、青运会、 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名次代表天台的运动员相关奖励,运动员和教练员按 8:2 的比例分配。

3.浙江省运动会奖励。在省运会实时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给予2万元、0.6万元、0.2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名次的按实际得分数奖励,每1分奖励200元。输送运动员到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并成为试训或正式队员的,或输送运动员到八一队、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省队联办运动队,代表浙江省参加全运会的运动员,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标准为每枚金牌1.8万元。非代表天台的运动员只奖励教练员部分。同一省运会周期内,不重复奖励。以上奖励教练员和运动员按8:2的比例分配。

省运会周期内,未享受各级任何财政配套经费或训练补助的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短式网球、高尔夫、马术、击剑、飞碟、场地自行车、公路自行车、山地自行车、小轮车、电动冲浪板等13个社会力量举办项目,则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标准为每枚金牌20万元。

4.省青少年锦标赛、省田径冠军赛、台州市运动会奖励。在省青少年锦标赛、省田径冠军赛、台州市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元、800元、600元;第四至第八名分别奖励300元。以上奖励,带训教练员和运动员按8:2分配。符合省运会年龄运动员在省运会设项比赛中获得金牌加奖教练员每枚金牌500元。

5.在全运会、省运会、市运会群众体育类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参照竞技体育类奖励办法和标准,按相对应的赛事给予50%的奖励。

四、建设体育人才队伍

(六)强化政策支持,推进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引进体育专业人才。全职引进具有国家队或省队执教经历且培养过全运会冠军或世界冠军的教练员,以及获得过世界冠军或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到我县执教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全职引进(招录)35周岁以下全国重点体育大学毕业的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硕士学历学位的体育人才,分别奖励8万元和5万元。

五、附则

(七)申报人在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额度最高一项执行;县财政已进行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奖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申报人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不予补助奖励的其他情况。

(九)对申报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取消奖励。

(十一)本办法自2023年2月11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