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4 15: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天台县建设规划局、天台县城市管理局:

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7]13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收取范围: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主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凡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天台县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天台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1、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2、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3、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4、公益性广告、标志;

5、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6、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2、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3、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五、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执收部门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7日起执行。

附件:1、天台县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2、天台县城市道路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天台县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天台县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元/天·平方米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主干道

其他道路

经营性占道

县城

1.00

0.30

其他建制镇

0.80

0.20

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

县城

0.60

0.20

其他建制镇

0.40

0.10

落地广告、标志占道

县城

0.15

0.05

其他建制镇

0.10

0.03

说明:1、占道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

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3、落地广告、标志按广告、标志平面面积计收。

附件2

天台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类别

路面材料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沥青路面

元/平方米

300

水泥砼路面

元/平方米

250

块石路面

元/平方米

200

砂石路面

元/平方米

70

土路面

元/平方米

50

其他路面

元/平方米

120

平、侧石

80

砼铺装路面

元/平方米

120

花岗石路面

元/平方米

300

青石板、火烧板路面

元/平方米

250

预制

板路面

彩色

元/平方米

150

素色

元/平方米

100

广场砖路面

元/平方米

180

其他路面

元/平方米

30

铺装残缺

元/平方米

20

路肩

空地

无铺装路面

元/平方米

10

说明:1、未经批准而擅自挖掘、破坏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2、挖掘砼路面按整块面积计收。其他材料的路面按实际面积计收,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

3、挖掘平、侧石长度不足1米的按1米计收。

4、其他材料路面参照同类材料标准执行。

5、道路基础层由挖掘单位按要求负责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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