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台县建设规划局、天台县城市管理局:
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7]13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收取范围: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主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凡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天台县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天台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1、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2、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3、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4、公益性广告、标志;
5、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6、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2、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3、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五、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执收部门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7日起执行。
附件:1、天台县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2、天台县城市道路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天台县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天台县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元/天·平方米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主干道 | 其他道路 | ||
经营性占道 | 县城 | 1.00 | 0.30 |
其他建制镇 | 0.80 | 0.20 | |
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 | 县城 | 0.60 | 0.20 |
其他建制镇 | 0.40 | 0.10 | |
落地广告、标志占道 | 县城 | 0.15 | 0.05 |
其他建制镇 | 0.10 | 0.03 |
说明:1、占道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
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3、落地广告、标志按广告、标志平面面积计收。
附件2
天台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类别 | 路面材料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
车 行 道 | 沥青路面 | 元/平方米 | 300 | |
水泥砼路面 | 元/平方米 | 250 | ||
块石路面 | 元/平方米 | 200 | ||
砂石路面 | 元/平方米 | 70 | ||
土路面 | 元/平方米 | 50 | ||
其他路面 | 元/平方米 | 120 | ||
平、侧石 | 米 | 80 | ||
人 行 道 | 砼铺装路面 | 元/平方米 | 120 | |
花岗石路面 | 元/平方米 | 300 | ||
青石板、火烧板路面 | 元/平方米 | 250 | ||
预制 板路面 | 彩色 | 元/平方米 | 150 | |
素色 | 元/平方米 | 100 | ||
广场砖路面 | 元/平方米 | 180 | ||
其他路面 | 元/平方米 | 30 | ||
铺装残缺 | 元/平方米 | 20 | ||
路肩 空地 | 无铺装路面 | 元/平方米 | 10 |
说明:1、未经批准而擅自挖掘、破坏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2、挖掘砼路面按整块面积计收。其他材料的路面按实际面积计收,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
3、挖掘平、侧石长度不足1米的按1米计收。
4、其他材料路面参照同类材料标准执行。
5、道路基础层由挖掘单位按要求负责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