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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2-86986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2-0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2〕55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2-0025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空调进教室”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3 15:12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空调进教室”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空调进教室”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空调进教室”项目,是落实全县教育提质行动,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助力高水平共富的民心工程。为切实推进本项工程的实施,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实施范围

“空调进教室”项目的实施范围是对全县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室加装空调,按需改造校园电路和变压器扩容。

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8月底实现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室加装空调全覆盖。

三、工作安排

根据建设的迫切性和可操作性,以2022年8月底实现全覆盖为目标,以今年暑期为重要时间节点,倒排日期,确保按期完成。

(一)科学编制实施方案(2022年6月)

具体实施前,县教育局组织力量深入相关学校现场评估确定实际需要安装数量,做好经费测算等基础性工作,制订“空调进教室”实施方案,明确推进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清单。结合目标任务,因地制宜逐校制订空调加装工作方案。

(二)明确实施建设单位(2022年7月中旬)

将“空调进教室”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空调设备由县教育局负责统一采购分校安装,线路改造以学校为单位按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招标模式,创新加装空调项目的发包方式,尽快明确实施建设单位,缩短项目前期。

(三)确定技术参数和比选方案(2022年7月中旬)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要及时研究并明确空调设备采购的技术参数、比选方案及项目实施等要求。

(四)及时组织施工和安装(2022年8月底前完成)

督促建设单位尽快进入学校做好线路改造和空调加装工作,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

(五)抓好工程验收和后续管理(2022年9月底)

教育部门要指导各中小学参与空调设备的验收并做好定期检查,特别是定期检查安装支架是否牢固,线路是否漏电。要将空调的设备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范畴,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维修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四、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县教育、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供电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拟定实施方案。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并制订推进方案;发改部门负责加装空调项目立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供电部门落实线路改造和变电扩容技术指导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空调等设备采购指导。

(二)经费保障。县财政局按照工程需要,统筹资金,确保空调购买、线路改造、变压器扩容、维护等资金落实到位。对普惠型民办等级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加装空调所需经费,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和奖励。

鼓励各企业、校友、乡贤组织以捐赠空调、变压器或减免设计费、施工费等方式支持校园加装空调工程,所需经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技术保障。供电部门负责做好变压器扩容项目的设计、预算和施工,强电部分按成本结算。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安装的空调进行质量抽测,确保空调符合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规划。及时明确目标、制订标准和实施计划,做到同步推进。在加装标准上,将加装空调与学校线路改造、变电扩容等统筹谋划,确保安全用电。在工作步骤上,坚持整校推进原则。谋划新建学校项目时,要将空调系统纳入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和工程规范概算,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二)加强分类指导。针对公民办学校特点,制订不同的资金筹措方案和奖补政策;根据不同类型学校的需求,制订不同的加装标准和要求。

(三)落实绿色理念。将加装空调与改善教室空气质量相结合,确保在加装空调后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与绿色校园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光伏发电进校园,助推我县绿色能源发展,为学校用电节省开支;与校网调整相结合,近期需要撤并和改建的学校,可暂缓安排加装,防止投资浪费。

(四)注重使用管理。要认真落实节能降耗工作要求,明确校园空调使用规范,即夏季温度30℃以上时方可开启,设定温度控制在26℃以上;冬季温度10℃以下时方可开启,设定温度控制在20℃以下;室内无人或门窗开启状态下,不得启动空调;定时开窗通风换气,有多名同学患感冒或因空气不流通易导致传染疾病时、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避免使用空调。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政办发〔2022〕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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