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92790977R/2022-87123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2-0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文件编号:

天台县织物增强橡胶软管方案抽检方案

发布时间:2022-08-10 08:14    浏览次数:

天台县织物增强橡胶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检方案

橡胶软管TT2022-03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天台县内具织物增强橡胶软管(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要求工作温度为-25℃~+70℃、最大工作压力为2.5MPa的通用输水织物增强橡胶软管,工作温度为-40℃~+70℃、最大工作压力为2.5MPa的压缩空气用织物增强橡胶软管,工作压力为0.7MPa~1.4 MPa并具有抗静电和难燃性能的矿用输送空气和水的织物增强橡胶软管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HG/T 2184-2008《通用输水织物增强橡胶软管》

HG/T 2192-2008《喷砂用橡胶软管-规范》

GB/T 1186-2016《压缩空气用织物增强橡胶软管 规范》

GB/T 19090-2003《矿用输送空气和水的织物增强橡胶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同一型号规格的织物增强橡胶软管产品12米,所抽样品平均分成两段,一段为检验样品,另一段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高温。

(4)执行市场反溯任务时,每批次样品买样数量为符合检验所需的最小样本量,不购买备样。

四、检验项目

1.通用输水织物增强橡胶软管(HG/T 2184-2008)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制造厂名称

HG/T 2184-2008:

9条

A

原样

标准编号

A

软管型别号

B

内径

B

最大工作压力

B

制造季和年

A

2

尺寸

HG/T 2184-2008:

6条

A

备样

不测长度

3

23℃下验证压力

HG/T 2184-2008:

7.2条

A

备样

4

验证压力下长度变化

HG/T 2184-2008:

7.2条

A

备样

5

最小爆破压力

HG/T 2184-2008:

7.2条

A

备样

6

层间黏合强度

HG/T 2184-2008:

7.2条

A

备样

7

耐臭氧性能

HG/T 2184-2008:

7.2条

A

备样

8

23℃下屈挠性

HG/T 2184-2008:

7.2条

A

备样

9

低温屈挠性

HG/T 2184-2008:

7.2条

A

备样

2.喷砂用橡胶软管(HG/T 2192-2008)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制造厂名称

HG/T 2192-2008:

8条

A

原样

标准编号

A

软管级别

B

内径

B

最大工作压力

B

制造的季和年

A

2

尺寸

HG/T 2192-2008:

6条

A

备样

不测长度

3

验证压力

HG/T 2192-2008:

7.2条

A

备样

4

验证压力下长度变化

HG/T 2192-2008:

7.2条

A

备样

5

最小爆破压力

HG/T 2192-2008:

7.2条

A

备样

6

层间黏合强度

HG/T 2192-2008:

7.2条

A

备样

7

耐臭氧性能

HG/T 2192-2008:

7.2条

A

备样

8

23℃下屈挠性

HG/T 2192-2008:

7.2条

A

备样

9

低温屈挠性

HG/T 2192-2008:

7.2条

A

备样

3. 压缩空气用织物增强橡胶软管(GB/T 1186-2016)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制造厂名称或标识

GB/T 1186-2016:

8条

A

原样

标准编号

A

型别和级别

B

类别

B

内径

B

最大工作压力

B

制造季和年

A

2

尺寸

GB/T 1186-2016:

6条

A

备样

不测长度

3

验证压力

GB/T 1186-2016:

7.2条

A

备样

4

最大工作压力下长度变化率

GB/T 1186-2016:

7.2条

A

备样

5

最大工作压力下直径变化

GB/T 1186-2016:

7.2条

A

备样

6

最小爆破压力

GB/T 1186-2016:

7.2条

A

备样

7

层间粘合强度

GB/T 1186-2016:

7.2条

A

备样

8

耐臭氧性能

GB/T 1186-2016:

7.2条

A

备样

9

弯曲试验(23℃)

GB/T 1186-2016:

7.2条

A

备样

10

低温曲挠性

GB/T 1186-2016:

7.2条

A

备样

4.矿用输送空气和水的织物增强橡胶软管及软管组合件(GB/T 19090-2003)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生产厂名称和商标

GB/T 19090-2003:

6条

A

原样

产品名称

A

标准编号

A

公称内径

B

设计工作压力

B

生产日期

A

2

尺寸

GB/T 19090-2003:

4条

A

备样

不测长度

3

拉伸强度

GB/T 19090-2003:

5.1条

A

备样

4

拉断伸长率

GB/T 19090-2003:

5.1条

A

备样

5

加速老化

GB/T 19090-2003:

5.2条

A

备样

6

静液压

GB/T 19090-2003:

5.3条

A

备样

7

粘合试验

GB/T 19090-2003:

5.4条

A

备样

8

难燃性能

GB/T 19090-2003:

5.5条

A

备样

9

电性能

GB/T 19090-2003:

5.6条

A

备样

10

耐磨耗性能

GB/T 19090-2003:

5.7条

A

备样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1)监督检查产品涉及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③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2)监督检查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单项质量判定

(1)明示HG/T 2184-2008的产品标志项目应有制造厂名称、标准编号、软管型别号、内径、最大工作压力、制造季和年,当以上内容缺项时,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反之,则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明示GB/T 1186-2016的产品标志项目应有制造厂名称或标识、标准编号、型别和级别、类别、内径、最大工作压力、制造季和年,当以上内容缺项时,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反之,则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明示GB/T 19090-2003的产品标志项目应有生产厂名称和商标、产品名称、标准编号、公称内径、设计工作压力、生产日期,当以上内容缺项时,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反之,则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标志项目的判定:有一项及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或有两项及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标志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标志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5)其他项目的判定: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力。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5.不予复检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

1.主编单位: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朱巍豪;联系电话:0576-83901597。

2.本评价规则由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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