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92790977R/2022-87120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2-0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文件编号:

天台县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08-10 08:08    浏览次数:

1 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定配眼镜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购买定配眼镜检验和备用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抽取样品2副,其中1副为检验样品,另1副作为备用样品,该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同时包含球镜顶焦度和柱镜顶焦度,且其球镜顶焦度范围为:±4.00D~±8.00D;柱镜顶焦度范围为:±1.00D~±2.00D。

定配眼镜样品应根据验光处方或特定要求进行制作。现场抽样时,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所用镜片及镜架的产品标志并进行签章确认。

2 检验项目

表1 定配眼镜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备注

2.1

标志

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日期或生产批号

GB13511.1-2011

7.1.a

A

强制性条款

/

顶焦度值、轴位、瞳距

GB13511.1-2011

7.1.b

2.2

顶焦度偏差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一)

GB13511.1-2011

5.2

A

强制性条款

/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二)

柱镜顶焦度偏差

2.3

树脂片基准点厚度

QB/T2506-2017

5.1.3

A

强制性条款

仅适用于使用树脂镜片的定配眼镜

2.4

厚度偏差

GB13511.1-2011

5.2

A

强制性条款

/

2.5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

GB13511.1-2011

5.6.1

A

强制性条款

/

2.6

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单侧偏差

GB13511.1-2011

5.6.2

A

强制性条款

/

2.7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GB13511.1-2011

5.6.3

A

强制性条款

/

2.8

柱镜轴位方向偏差

GB13511.1-2011

5.6.4

A

强制性条款

/

2.9

处方棱镜度偏差

GB13511.1-2011

5.6.5

A

强制性条款

仅适用于含处方棱镜度的定配眼镜

2.10

多焦点镜片的位置

GB13511.1-2011

5.7

A

强制性条款

仅适用于使用多焦点镜片的定配眼镜

2.11

镜片的材料和表面的质量

GB13511.1-2011

5.2

A

强制性条款

/

2.12

装配

质量

两镜片材料的色泽

GB13511.1-2011

5.8

A

强制性条款

/

金属框架眼镜锁接管的间隙

镜片与镜圈的几何形状

整形要求

外观

2.13

镜架外观质量

GB13511.1-2011

5.4

A

强制性条款

/

2.14

透射比要求

可见光谱区的透射比

GB13511.1-2011

5.3

A

强制性条款

/

左片和右片的光透射比相对偏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3.2.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2.2 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2.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3.3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4综合质量判定

3.4.1所检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发现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发现两项或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4.2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1)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

(2)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两项;

(3)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3.4.3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要求,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1)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

(2)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两项;

(3)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4 异议处理原则

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原样不满足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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