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7 10: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发改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7 日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优质高效、布局优化、竞争力强的服务业产业体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 号)、《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1〕41 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意见。一、扶持服务业重点载体(一)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符合鼓励发展服务业领域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在项目建成运营后,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给予补助。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二)培育服务业重点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 8 万元奖励,个体工商户减半执行。对自持或租赁营业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三年内未享受政策规上(限上)企业,给予 30 元/平方米的运营补助。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四)鼓励物流企业上等级。首次获得国家 AA、AAA、AAAA、AAAAA 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五)争创供应链创新试点。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六)引导物流企业入园经营。物流运输企业租赁物流园场地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给予入驻企业 30 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此条款总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七)扶持“互联网+”物流平台。经审核认定后,对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八)培育工业设计产业。对获得 IF 奖、IDEA 奖、红点奖、红星奖、红棉奖等国内外著名工业设计奖的且设计成果转化为销售收入 500 万元以上,奖励 50 万元;对获得的中国设计智造大奖(浙江)、广东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等省级工业设计奖且设计成果转化为销售收入 2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此条款总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九)支持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对经评审认定为台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综合性园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 30 万元补助。三、鼓励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发展—3—(十)争创服务业品牌。获得国家级品牌(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等)的,奖励 60 万元;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品牌的,奖励 20 万元;对自我声明获得的,奖励 10 万元;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奖励 10 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 30 万元;获得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 30 万元。(十一)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列入国家、省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或组织参与制修订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规范,对牵头制修订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前五参与单位减半奖励。首次被授予省 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分别奖励 5 万和 10 万元。四、其他(十二)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档升级。三年内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文明规范市场未享受政策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20万元、30 万元。对市场改造提升三年内被认定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未享受政策的,奖励 10 万元。对市场“五化”改造提档,三年内被认定为省级“五化”市场未享受政策的,奖励 20 万元。列为省、市、县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过民生实事项目验收的每家补助 5 万元。(十三)鼓励节假日消费促进活动。专业市场或农贸市场对省、市、县政府要求积极举办购物节、促销费等营销活动或策划当年各类节假日营销活动,给予每家每次 30%促销活动经费补助(需提供合法凭证),单次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一个经营主体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十四) 促进广告业创新发展。鼓励广告企业积极参与创意大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获浙江省“金桂杯”广告创意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奖励 6 万元、4 万元、2 万元。(十五)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被评为天台县行政审批“五佳”中介机构(为县重点项目提供服务)的,每家奖励 3 万元。(十六)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行政执法部门制订物业管理考评制度,每年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物业管理企业,前 3 名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优秀业主委员会前 3 名分别奖励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五、附则(十七)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500 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服务业政策兑现。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当年服务业引导资金安排总量的,按一定比例调整兑现。(十八)在考核年度存在偷逃抗税、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以及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5—安全责任事故和违反其它“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单位),不享受本优惠政策。企业在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已享受同类奖项的不再享受此政策;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补助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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