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科技赋能天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7 09: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发改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科技赋能天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3 日

关于科技赋能天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1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惠企政策十条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75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大研发投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17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补齐创新工作短板,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一、加快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对初次列入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的给予 2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 2 万元奖励。首次获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给予 2 万元奖励。—2—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比上年度正增长的有效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年度销售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下、5000 万元到 2 亿元(含)、2 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对无财政资金支持R&D 经费支出部分(即:企业当年度研究开发费扣除委外、折旧与摊销费用,增加当年度经统一折算后的研究开发固定资产部分费用)占销售收入 5.5%以上、4.4%以上、3.2%(其中当年度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支出增长 20%以上的企业按 3.0%)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过 30%的比例予以补助。上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国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每年预算安排不超过 200 万元,用于其他研发费用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且处于有效期内科技型企业或 R&D 支出统计对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出奖励。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当年度无财政资金支持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给予不超过 3%比例最高 20 万补助。上述研发补助建议企业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研究开发人员薪酬激励的支出比例不低于补助经费 20%。三、推广科技创新券应用鼓励企业采用政府无偿发放的“创新券”,来购买科技服务机构的检验检测、技术查新等技术创新与技术服务活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 50%发放,单个企业申请额度按每年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0 万元、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5 万元、其他企业 3 万元—3—的总额控制。创新券资金的兑现,采取先由企业支付,再集中申请兑现。创新券政策的落实,不影响科技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补助的享受。四、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增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每通过一次综合考核评价取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再增加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研发费占销售收入超过 5%比例后,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补助。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10 万元补助。五、扶持“飞地研发基地”建设。对科创“飞地”内企业给予 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 5 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建成“长三角飞地研发基地”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 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享受 1 处 30 万元补助,且不影响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享受,每处享受期限不超过 5 年。六、推动企业科技攻关开展推动企业围绕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聚焦县域重点产业集群和关键产业链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活动,采取委托方—4—式设立重点研发攻关项目,优先支持开展省级及以上“揭榜挂帅”项目未取得省级资金支持的研究内容。在项目完成研发后,按照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档次,每年竞争性选择不超过 10 个项目分别给予承担企业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资金支持。每年预算安排不超过 150 万元的导师+研究生攻关项目资金,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带实习研究生与企业组团开展技术攻关活动。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与参加实习研究生人数等情况进行分档立项,给予承担企业最高 25 万元的资金支持。允许列入国家、省、市、县研发攻关支持的项目继续享受研发资金补助政策。七、强化技术创新合作。对建有校地产学研合作平台的高校院所,每年根据绩效情况提供最高 50 万元的合作经费。对入驻校地合作服务中心的高校院所(专家),每年按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每个高校院所(专家)最高 15 万元补助。对建有校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高校院所,每年提供最高50 万元的运行经费。基地的研究生在天台学习期间,按照每人 7500元/学期的标准给予专项奖学金;对优秀导师和优秀研究生分别给予 1 万元/人和 0.5 万元/人奖励。对与高校院所建立的校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内的研究生,且在省级企业研究院正常工作(实践),按照每人 7500 元/学期标准给予专项奖学金。企业与高校(军工院所)、科研院所(含科技系统批准转制—5—企业)签订科技合作协议,且通过技术合同和“揭榜挂帅”平台、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按 2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其中与校地共建的实体研究院开展合作的,按 40%给予补助,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100 万元,同一合作项目只补助一次。八、优化科创平台建设对新增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且未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建设依托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对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县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提供 50 万元绩效补助资金和入驻对象扶持政策,考评为优秀、良好的分别上浮100%、50%绩效补助资金。对其已入驻半年以上的对象,给予 50%的物业、能耗补贴,每家最高补助 5 万元。对新增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30 万元。对新增孵化器通过市级认定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次年开始按不超过 100 万元/年进行运营补助,可连续补助三年。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的企业,在孵期间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孵化器 10 万元、1 万元奖励;每培育 1 家在国内 A 股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孵化器 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再分别奖 200 万元、100 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绩效考评优秀的孵化器,按照上级奖励资金 1:1配套。—6—推进校企共建创新联合体(实体研究院),择优在机电、生物医药、产业用布、橡塑、汽车用品等行业中选择,按照“双一流”高校、普通高校分别给予每年最高 300 万元、150 万元补助。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九、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县财政每年安排 50 万元科技成果登记资金,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单位,每个成果奖励不超过 1 万元,每家单位不超过 3 万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在研发中心布局建设科技大市场,县财政每年安排 100 万元科技大市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软硬件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奖励等。每年每家给予最高奖励 5 万元,房租补助 50%。鼓励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人才转移转化合作,按照项目合作实际支付资金的 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 3 万元,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20 万元。对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省政府颁发的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前三完成单位,按照获奖项目规定的上级奖励资金额度给予第一完成人(单位)1:1 奖励、第二和第三完成人(单位)1:0.5 奖励。十、加速农业科技推广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聚焦农业新品种选育及示范推广、绿色生态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及保鲜物流、农业生物智造、智能—7—农机装备及新一代工厂化农业等领域实施一批科技示范项目,采取事后补助形式,每年给予每项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金补助。根据县域农业产业发展需要,采取择优委托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农业科技重点攻关项目,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后给予承担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扶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按规定落实好县级科技特派员每年不超过 5 万元的项目经费和山区乡镇 400 元/月、其他地区 300元/月的生活交通补贴政策。落实省科技厅做好推动 26 县主导产业发展的科技特派员统筹、配置和选派等相关工作经费。十一、附则事项未加以说明的,均指当年发生。意见中未特别指明的,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按扶持金额最高项执行。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扶持,上级扶持额度大于本县的,不再重复补助;上级扶持额度小于本县的,按本县标准补足差额;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存在犯罪行为或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不能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4.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被通报的;6.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7.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末档的。—8—本意见自 2022 年 7 月 13 日起施行,2022 年度截至本意见施行前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意见执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技赋能天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21〕32 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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