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推动农业农村
高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7 09: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发改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推动农业农村

高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大力实施省委提出的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村集体、农民增收,打造新时代共同富裕示范区标杆县。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提升乡村产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1〕20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2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整合现行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天台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形势,依托我县丰富的三农资源,围绕产业优化、品牌提升和全产业链建设三大重点导向,做大中药材、茶叶两大支柱产业,打响“天台山”“天台黄精”“天台黄茶”“天台山云雾茶”四大区域公共品牌,着力构建产业融合、技术先进、品牌响亮的产业体系,特制订本意见。

一、积极培育高素质农业经营主体

(一)做大农业龙头企业。对当年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的,奖励2万元。

(二)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对当年达到省级及以上、市级规范化专业合作社标准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达到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当年新注册登记成立的产业化联合体或产业农合联,奖励5万元。

(三)培育产业示范园。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主要承担单位,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评为“五园”省级示范基地或数字农业工厂的,奖励5万元。

(四)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对地方优良种质资源保护开发通过国家、省品种审(认)定登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从事种质资源保护并取得种质资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奖励10万元。

(五)培育高质量新农人。对被评为优秀种粮大户或优秀新农人的,奖励1万元;对被选聘为农村职业经理人的,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农业生产技术专利的农业经营主体,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农业技能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部级农业技能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六)支持农业设施建设。对建成沼气发电相关设施设备并接入国家电网正常运行的工程安装机,总瓦数在10千瓦、20千瓦和30千瓦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和7万元。

(七)做强农机综合社会化服务。对通过省级验收命名的“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或“农机创新试验基地”,奖励5万元。

(八)扶持优质稻米生产。扶持优质稻米基地建设、粮食深加工和品牌营销。开展优质米评比,对获省(含以上)、市、县优质米评比金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在稻米加工营销25万公斤以上且品牌建设方面成效明显的经营主体或服务组织,择优评选1-2家,每家奖励5万元;对年交售国家粮食500吨以上的种售粮大户,奖励5万元。

(九)支持水稻高产创建和高产竞赛。支持种粮大户积极参与水稻高产高效示范创建活动,集中连片水稻百亩示范方平均亩产超过800公斤、900公斤和1000公斤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和5万元;1亩以上高产攻关田(必须在百亩方内)亩产超过900公斤、1000公斤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二、大力发展高品质区域特色农业品牌

(十)创建“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对当年获得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奖励1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品牌化经营。对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主体,奖励60万元;对当年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申报单位,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中国农业优质种质资源的申报单位,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省部级主办的活动获金奖(知名农业品牌)、银奖(优质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当年获“浙江省十佳”农产品推选和“浙江农业之最”奖项的,奖励2万元。

(十二)强化区域品牌建设。对当年市级授权使用“台九鲜”区域公共品牌的,奖励3万元;对每家“台九鲜”使用单位的专用包装印刷费给予20%奖励,每家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产品认证。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主体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主体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和绿色食品续展的主体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十四)鼓励参与农产品展示展销。积极组织主体参加各级举办的农博会,对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经确认的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展览活动发生的参展费用给予一定奖励,省内台州市外、长三角地区、国内省外其他地区,每家每次分别给予0.5万元、0.8万元、1万元奖励,每家累计年参展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引导挖掘农家小吃,对在省级、台州市级以上农家特色小吃、创业大赛等活动中获重要(最高)荣誉奖项的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三、切实保障农业特色产业同步发展

(十五)加强农家乐质量提升。对当年获得省、市、县级特色村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按照《浙江省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志的农家乐经营户,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十六)深化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1200万元、900万元、600万元的茶叶经营主体,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开展茶叶生产许可证(即SC认证)的,当年新通过或成功续认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在长三角地区县级以上城市开设天台山云雾茶或天台黄茶专卖店,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茶叶经营主体生产天台茶产品入驻县级以上城市的大型超市、连锁店、商场销售的,给予年销售额5%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现单个电商平台茶叶年销售额10万元或2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每个平台一次性1万元或3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省级人民政府重要场所、重大会议、活动指定用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七)促进黄精高水平发展。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黄精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升档的经营主体只奖励差额);对当年通过食品(保健品、药品)生产许可认证的黄精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返租倒包形式集中流转土地发展黄精产业。对集中连片流转林地50亩以上、期限10年以上的,按流转后实际黄精种植面积,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每亩200元奖励。同一基地仅享受一次奖励。

(十八)促进天台黄牛产业振兴。对成功争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并通过省级认定的“天台黄牛”保种养殖场,当年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四、切实强化农业发展安全质量保障

(十九)建立高标准肥药示范基地。通过省级绿色防控(农药定额制)示范区创建的农药减量示范基地,奖励3万元;通过县级以上化肥定额制示范区创建的化肥减量示范基地,验收合格的,奖励1万元。

(二十)支持示范性经营主体。对以畜禽排泄物等农业废弃物为主要原料且年生产商品有机肥能力达1万吨以上的新办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经县级以上认定通过农业绿色发展评价且活跃度达标的呈“绿码”的肥药两制主体,每年奖励0.2万元/家;对经县级以上认定为肥药两制示范农资店,且活跃度达标的,每年每家奖励0.2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市(县)级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对以秸秆为主要原料且当年收贮处理能力在5000吨以上的并具备相应条件的服务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县级以上认定为农牧对接绿色循环体的,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主体只可享受一次奖励。

(二十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对农业生产规模主体新购二维码追溯合格证管理设备,经验收合格的,每家奖励1万元。

五、切实加大县域农业公用品牌宣传力度

(二十二)聚力擦亮“天台山”牌等四大区域公用品牌。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以数字赋能优化提升我县“天台山”“天台山云雾茶”“天台黄茶”“天台黄精”四个区域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重点用于四个区域品牌农产品走进长三角等宣传推介和展示展销活动;邀请国家、省市等高端品牌策划单位,做好四个区域品牌农产品和农业产业的顶层设计;聚力重塑天台历史名茶等传统农业形象,建立地方特色品种资源圃和优质样品基地,保护、利用好中黄1号等优质资源,深挖云雾茶非遗、罗汉供茶技艺、“江南茶祖、韩日茶源”等文化内涵,加大黄精技术、产业发展等宣传推广力度。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强化组织保障。为切实加强我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成立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黄精产业和茶叶产业发展规划的起草制订,做好项目的申报、监督、验收和管理;提升县黄精产业农合联、茶叶产业农合联,指导农合联做好订单保底收购。

(二十四)加强乡镇配合。各黄精、茶叶主产乡镇要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黄精、茶叶产业发展工作,组织人员,落实任务,切实抓好黄精、茶叶项目实施推进;黄精、茶叶产业发展情况将根据要求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十五)加大要素保障。县财政每年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11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专项用于“切实加大县域农业公共品牌宣传力度”,加大农村社会发展力度,并积极向上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整合资金,积极推进全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黄精林下种植等作出规划指导,并在设施农用地审批上给予支持;其它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产业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七、 附 则

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生产经营主体同一事项同一年度所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一项执行。本意见自2022年8月21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品牌宣传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农业农村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每年实际工作开展需要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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