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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2-86596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2-07-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2〕54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2-0024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天台县加快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
高质量发展样板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5 15:47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天台县加快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天台县加快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

高质量发展样板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推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关于支持天台县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若干举措》(浙建建〔2022〕1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建筑业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把握产业发展方向,助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以加快推进建筑业建造方式和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转型为抓手,优化建筑业结构,推进绿色发展,强化数字化引领,深入实施建筑业科技创新行动,推进政府工程规范建设,健全质量安全体系,推动质量安全标准化,加快建筑企业强基固本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力争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税收入库突破6亿元。培育建筑业年产值30亿元以上企业1家,20亿元以上企业2家。施工总承包壹级(甲级)资质6家,建筑业科技研发投入年均增长10%以上,争创“鲁班奖”项目1个,“钱江杯”等省级优质工程5个。

二、推进高质量发展

(三)设立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

根据建筑业企业当年省内产值、社会贡献、所承接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综合评定,每年评选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9名。其中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高质量发展潜力奖3名,分别给予100万、60万、30万、10万专项资金奖励,并在全县经济发展大会给予表彰。获得天台县建筑高质量发展奖金奖、银奖企业命名为天台县建筑业示范企业,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市建筑业示范企业。

(四)鼓励企业资质晋升奖

对当年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甲级),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和50万元,对当年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万元。央企、国企混改企业和县外企业资质平移的建筑业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招引优质企业

施工企业总承包特级(综合甲级)资质企业和一级(甲级)资质企业新迁入当年,符合规定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和500万元,并享受相关招商政策。

(六)鼓励企业开拓省外市场

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项目年度主营收入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奖励5万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奖励1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奖励15万元,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3亿元)奖励20万元,3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七)优化民营企业建设项目发包

民营企业投资(不含房地产投资)项目发包给综合实力较强、信用等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设立民营企业工程发包奖,符合规定的给予以下奖励:工程造价(以施工许可证合同价为准)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奖励给投资者1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5000万元)奖励给投资者2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奖励给投资者50万元。

三、鼓励争先创优

(八)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推进建筑业质量安全标准化,承建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浙江省钱江杯、台州市括苍杯、天台县天台山杯的,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天台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获得浙江省“平安工地”、浙江省“红色工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以上各类奖励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国家级奖励除外)。省外省级同级别奖项的,奖励减半,参建企业不予奖励。

(九)鼓励举办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现场会(观摩会)

举办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现场会(观摩会)奖励10万元、举办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现场会(观摩会)奖励20万元。

(十)鼓励企业诚信建设

对首次获得浙江“AAA”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

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住房、子女教育等优惠政策。县外引进或企业培养的建筑业行业人员取得最高级建筑注册类资格,并在2022年1月1日后初始注册的,或被评为台州市优秀建造师的,按每人享受一次并奖励2万元标准对人才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奖励,受奖企业必须保证人员2年内不调离,期满后兑现。

(十二)支持企业解决人员就业

以建筑业企业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300人为基数,每增加100人,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须提供建筑从业人员当年度不少于6个月工资发放记录(须提供银行发放记录、工伤保险或社保证明)且总金额不低于2万元。

四、支持创新发展

(十三)推进建筑业科技发展

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科技部门相关政策。

(十四)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

推进建造方式转变,提高装配式建筑施工水平。投资建设工业化生产基地享受相关招商政策。获台州市装配式示范工程的项目奖励5万元。建筑工业化基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荣誉的分别奖励300 万元、200 万元、100万元,钢结构工业化基地奖励分别增加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五、优化建筑业行业发展环境

(十五)完善工程发包管理

投标资质等级按照规定的最低要求设置。对于规模较大且技术较复杂的工程可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且只能设置一种规模指标,同时类似工程规模指标一般不超过指标工程的50%。招标人应当事先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具备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否则应当降低规模指标或者取消类似工程业绩。

在全县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招标方式参与建设。

支持创标化工程和优质工程,在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文件中明确创标化(创优质工程)增加费。

加大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互动,鼓励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给综合实力较强、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资金保函。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展建筑施工企业的融资渠道。推进建筑业还贷方式创新,积极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向建筑企业延伸。

(十七)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十八)健全信用体系建设

全面应用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情况纳入信用共享平台。实行企业信用评价和招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选、工程担保等事项联动机制。将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机制与工程招投标有机结合,与台州市住建局形成统一的监管模式,统一的招投标规则,统一的评标办法。

根据我县工程特点和企业现状,将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机制与工程招投标有机结合过程中暂设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施工招标项目资信标中一般情况AA及以上投标人信用等级不设分差,一级建造师信用等级不设分差。对尚未开展信用的专业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参照信用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资信标。

(十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和融资性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实行差异化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对落实分账管理、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银行代发、按月足额支付、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等六项长效制度较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免缴奖励。

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全部施工完成且经五方主体质量验收合格,工程款可支付到合同价款90%。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全部施工完成且经五方主体质量验收合格,经建设单位同意,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可以网上解锁,承接新的工程。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通过后,报县建设工程质安事务中心办理网上变更。

(二十)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组建建筑业产业发展联盟,引导建筑业关联企业协同发展,在项目承揽、技术支撑、资金支持等方面发挥联盟优势,试行集中采购大宗建筑原材料。

合理分摊新冠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并按规定按进度及时拨付,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银行不得擅自划扣,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部不得抽调。

六、加强要素保障

(二十一)建立天台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

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天台支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定期组织召开建筑业发展会议,完善扶持建筑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特别针对一些资质等级较高、发展潜力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解决。

(二十二)加大惠企服务力度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像重视工业企业一样重视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领导要定期走访建筑施工企业,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不断营造各界重视建筑施工企业氛围,激发建筑施工企业家干事创业激情。

(二十三)加强企业用地保障

根据建筑业发展需求,安排相应的土地指标用于解决制约建筑施工企业的办公、仓储、生产、科研等用地问题,按照规上工业企业用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用地,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总部大厦用地,提高产业集聚发展。

(二十四)考核评价

强化考核督查机制,对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七、附则

(二十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和县税务局按照本文件精神,制定建筑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二十六)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质量等较大责任事故,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享受本意见的奖励。

(二十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

(二十八)本意见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天政办发〔2022〕54号(26县建筑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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