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2-8554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2〕37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2-0017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
政策27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3 16:33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政策27条》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政策27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更大力度帮助我县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降低经营成本

(一)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六)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七)房屋租金减免。当我县2022年有行政区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时,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方)承租县域内国有土地房产的(住宅等非经营性用途除外),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资办)、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八)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暂缓养老保险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九)水、气费缓缴。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可由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延期缴费。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水务集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

(十)降低用能成本。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个体工商户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个体工商户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其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减免政策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

(十一)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宣传引导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到台州市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减半收取其检验检测费用。免收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锅炉能效测试费、场(厂)机动车辆牌照费和困难小作坊锅炉检验费。引导眼镜、童装业等个体工商户申请到台州市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产品质量的,减半收取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给予专项补贴

(十二)给予部分防疫支出补贴。2022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

(十三)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推进旅游业复工复产,提振旅游市场,制定提振旅游消费活动方案,安排补助资金1000万元,用于景区门票优惠、住宿餐饮返利补贴、发放餐饮消费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执行时间2022年5月19日至8月31日。(责任单位:县文广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四)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金融帮扶

(十五)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天台县支行、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台州银保监分局天台监管组)

(十六)推动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加强与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深入落实“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持续加强首贷户培育拓展,建立“一键首贷”模式,扩大贷款码、融资通等数字金融普及应用,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创新绿色科创金融模式,实施“小微+绿色”、“小微+科创”等金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力争2022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6亿元以上。(责任单位:人行天台县支行、县市场监管局、台州银保监分局天台监管组)

(十七)加强征信保护。对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的个体工商户,出示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可不视为违约,并可申请进行征信保护。(责任单位:人行天台县支行)

(十八)发挥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天台县支行)

(十九)丰富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行天台县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天台监管组)

(二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人行天台县支行、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四、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一)设置歇业休眠“缓冲期”。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县行政审批局联合市监、税务、人社、公积金等部门,实行歇业登记“一件事”改革,实现歇业登记“一窗受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一键暂停”办理在全县层面全覆盖。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手续后即可进入“休眠”状态,定额纳税人可暂停纳税,公积金缴存可降低缴存比例,歇业员工既可以发展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办理参保,也可申领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台分中心)

(二十二)推行准入准营“一件事”。持续深化推广27个高频行业准入准营“一件事”应用。探索办事流程标准化建设,构建“一件事”标准化综合服务体系。积极引导线上办理,持续提供优质高效办事服务。探索完善“一业一证”“多业一证”审批模式应用。推广“一网通办”,推动全年个体工商户登记网办率达70%以上。(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级相关部门)

(二十三)提升转型发展便利度。建立个体工商户培育库,遴选优质个体工商户入库培育。引导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向乡镇延伸,推广就近申报、多点办理。探索实施街道(社区)为从事居民生活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场所作为登记疏导服务点。(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二十四)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全面检查2021年1月以来各地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并按比例抽查2016年以来继续有效的相关文件。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开展收费行为专项整治,督查各类减轻收费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完善缴费负担监测点信息反馈机制,100%核查违规线索,深挖强制收费、搭车收费等隐蔽性问题。(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推进柔性执法。深化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个体工商户存在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实行“首次不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六)提高平台帮扶精准度。推进与平台企业“互利监管”模式,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精细化服务,简化运营规则,提供更佳基础运营服务,助降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结合歇业登记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同步休眠、同步启封,保持流量支持。依托“线上+线下”经营合规培训平台,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商务局)

(二十七)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人行天台县支行)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另外明确期限的政策除外。中央和省市有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天政办发〔2022〕37号.pdf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