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告公示

天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2-06-17 11: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天台县人民政府

因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市容环境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22〕16号)有关规定,天台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天台县中心城区TCC02-0411地块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天台县中心城区TCC02-0411地块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天台县中心城区TCC02-0411地块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四至界限为: 东至赤城小学,南至居民屋,西至桐东路,北至工人西路。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规模:拟征收范围内涉及个人住宅1户,总用地面积约989.1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16.4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按照《天台县中心城区TCC02-0411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22〕28号)执行。

五、签约期间和房屋征收奖励标准: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理签约期间,本征收决定明确签约期限至2022年7月5日。

被征收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个人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5日内完成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个人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天台县中心城区TCC02-0411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22〕2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日期作相应调整。

六、征收实施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七、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希房屋征收部门和受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决定依法认真及时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利,实现公平补偿,和谐征收。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政决〔2022〕4号.pdf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