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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2-84991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2-0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2〕26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2-0011 有效性: 废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和促进消费的
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01 08:23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打造“双循环”节点城市战略部署,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确保消费稳定增长,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和促进消费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21〕41号)和《台州市消费专班办公室关于做好促消费工作助力“开门稳”“开门好”的通知》(台消费专班办〔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天台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重点商贸企业

对纳统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纳统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限额以上增速5个百分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商贸企业(含个体)升限纳统

对当年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纳统首年年度增速高于20%)。在纳统标准基础上,批发企业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零售企业销售额每增加2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一条与第二条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鼓励促进消费活动

鼓励开展节庆促销活动,对承办省、市、县人民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给予一定奖励:

大型综合性活动,活动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举办标准展位数达到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以上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以上,分别给予承办主体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两款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

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对参加由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列入省、市年度展会目录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推进乡村商贸发展

实施乡村商贸振兴“十百千”计划,促进商贸业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乡共同富裕。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创牌创优

对当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夜间经济试点(培育)城市和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被评为省级有实力的)开展兜底回收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附则

(一)本意见支持对象为依法生产经营,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业和单位。

(二)本意见扶持奖励资金支付由企业(单位)申报,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公示,再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度商贸业政策奖励参照本政策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天政办发〔2022〕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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