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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2-8420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4-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2〕17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2-0008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4 09:3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管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管理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求,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

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中低产田改造、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建设、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灾毁耕地复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

二、机构与职责

(一)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审批,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名单和职责详见附件1)。

(二)县财政局负责指标收购和补助资金的落实及资金使用监管,做好项目预算和结算审核备案工作。

(三)县供电公司指导和监督项目电力设施建设,保障农田水利的电力供应。

(四)县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五)县监察委、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文广旅体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全县土地整治监督管理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立项初审、政策处理(包括土地流转)、土地权属确认、组织协调、协助工程管理、种植管护的监管等工作,业务上受县各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政策处理应做到保障无障碍施工。

(七)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区块的土地流转接收、项目各类资金(包括包干经费、种植管护资金等)的筹措和使用、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审价、预决算、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种植管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水资源平衡分析、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农业种植适宜性评估、耕作层土的剥离、储存和利用管理等工作,业务上受县各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三、项目管理

(一)土地流转。

1.流转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流转范围:项目实施区块。

3.流转期限:原则上不少于7年。

4.流转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同意,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统一集中流转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乡镇(街道)在项目初审踏勘后,组织协调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地块流转到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选址。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天台县土地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2.符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土地整治相关规定及标准;

3.土地权属清晰、无纠纷。

(三)规范项目管理。

进一步规范项目立项、实施、变更、验收及种植管护等环节管理(项目管理详见附件2)。土地整治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管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配套政策,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四、指标管理

土地整治项目所获取的各类指标,县政府根据指标需求授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并负责运行管理。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

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筹措项目资金,鼓励公司和社会资本合作,探索“融资+工程承包”模式。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指标收购和补助所需的资金。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等用作指标收购和补助资金来源。

(二)项目成本。

项目成本包括包干经费、工程建设、工程勘测、规划设计、监理、竣工测量、审价、预决算、种植管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水资源平衡分析、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种植适宜性评定、水保和环评、耕作层土的剥离、储存和利用管理等费用。

(三)包干经费标准。

乡镇(街道)包干经费用于土地流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处理、房屋拆除补助、工作经费、村集体服务费等,结余的经费可统筹用于其他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和乡村产业振兴。

1.垦造耕地项目和“旱地改水田”项目。垦造耕地(水田)、“旱地改水田”项目,乡镇(街道)包干经费35000元/亩(其中,村集体服务费不少于2000元/亩);垦造耕地(旱地)项目,乡镇(街道)包干经费30000元/亩(其中,村集体服务费不少于2000元/亩)。垦造耕地按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旱地改水田”项目按新增水田面积计算。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宅基地复垦项目乡镇(街道)包干经费250000元/亩(其中,村集体服务费不少于10000元/亩),本村自用指标的,乡镇(街道)包干经费150000元/亩(其中,村集体服务费不少于10000元/亩);宅基地以外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乡镇(街道)包干经费150000元/亩(其中,村集体服务费不少于10000元/亩),政府主导搬迁涉及的复垦项目乡镇(街道)包干经费70000元/亩(其中,村集体服务费不少于10000元/亩)。国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乡镇(街道)包干经费200000元/亩(权属单位政策处理费150000元/亩)。面积按新增耕地、新增林地计算。

3.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乡镇(街道)包干经费1300元/亩(其中,村集体服务费不少于300元/亩),按提升的耕地面积计算。

4.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涉及“非粮化”需要整治的整治区域,乡镇(街道)包干经费补助标准参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优化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函〔2021〕25号)执行,面积按“非粮化”整改面积计算。

(四)其他经费标准。

1.项目报备入库经费、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的与项目相关的经费由县财政局按实支付。

2.建设项目的耕作层剥离、储存和利用管理由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费用自理。现有耕作层储存点由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和使用,后续费用自理。

(五)种植管护补助资金标准。

由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落实。新增为旱地的每年补助标准500元/亩;新增为水田的,每年补助标准1000元/亩。

(六)指标收购价格。

1.垦造耕地项目,新增水田按160000元/亩,新增旱地按130000元/亩。

2.旱地改水田项目,新增水田按130000元/亩。

3.建设用地(宅基地)复垦项目,新增水田按350000元/亩,新增旱地按320000元/亩,新增林地按300000元/亩。建设用地(非宅基地)复垦项目,新增水田按250000元/亩,新增旱地按220000元/亩,新增林地按200000元/亩。建设用地(国有)复垦项目,新增水田按300000元/亩,新增旱地按270000元/亩,新增林地按250000元/亩。政府主导搬迁涉及的复垦项目,新增水田按170000元/亩,新增旱地按140000元/亩,新增林地按120000元/亩。

4.中低产田改造、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建设、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按实结算。

5.灾毁土地复耕。项目完工验收后按实结算,上级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专项用于全县灾毁土地复耕。

(七)资金拨付方式。

1.包干经费拨付。

(1)垦造耕地项目、“旱地改水田”项目完成立项后,乡镇(街道)包干经费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按规划新增耕地、新增水田面积拨付50%给乡镇(街道),报备入库后按新增耕地、新增水田面积拨付至100%。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后,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按规划复垦新增耕地、林地面积拨付40%给乡镇(街道),报备入库后按新增耕地、林地面积拨付至100%。

(3)中低产田改造、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项目立项后,乡镇(街道)包干经费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按规划提升的耕地面积、“非粮化”整改面积拨付50%给乡镇(街道),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报备入库后按提升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县级验收后按“非粮化”整改面积拨付至100%。

2.收购款和补助资金支付。

指标收购类项目报备入库后,由县财政局支付收购资金的90%给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种植管护期结束后,支付至100%。补助类项目,县级验收后由县财政局按实全额支付给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收取标准

占用耕地的单位委托垦造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商住招拍挂等经营性项目和非各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的按50万元/亩;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加收5万元/亩。在项目供地时缴纳。

(二)工业用地、公益性、民生等其它项目,占用耕地的按15万元/亩;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加收5万元/亩。在项目供地时缴纳。

(三)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个人建房用地耕地占补指标费、标准农田置换指标费不收取。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政办发〔2022〕17号(土地整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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