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2-84192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2〕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2-0006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4-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印发2022—2023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2—2023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2023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
为规范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现将2022—2023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公布如下:
一、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立地式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55元,公寓式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立地式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或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6元/月按年计发临时安置费;公寓式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计发。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月按年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搬迁费支付标准
原为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元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9元的标准支付。
原为商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支付。
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须一次性两次合计支付搬迁费。
本标准自2022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标准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