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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2-8418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4-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2〕14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2-0005 有效性: 废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2-04-24 08:33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县乡村建设规划规范化管理、便捷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2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二、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乡村建设中的规划许可证发放及业务培训和日常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审批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日常指导;县住建局负责农房通用图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和农村建筑工匠等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日常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村庄规划、规划验线、跟踪管理、规划核实等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日常指导,保障乡村建设规范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和宅基地审批以及放线、验线、跟踪管理、规划核实等工作。

三、规范农房规划设计要求

(一)新建立地式农房的地上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室内外高差不得大于0.45米,檐口高度(指室内地坪到檐口的高度)不超过11.0米,建筑总高度(指室内地坪到建筑最高点,包括屋顶、楼梯间等)不超过14.0米,3层平顶的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但须设在房屋进深中间,且离房屋前、后檐最近边距离不得小于3米。

农房若设置地下室(坡地建筑一侧与道路相连,可能开设门窗的,视为地上建筑),地下室应建在批准的建筑占地范围内,且开挖和建设须保证周边建筑安全,地下室只允许建一层,层高不得大于3.6米。

(二)建筑正向间距:新区建设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控制在1:1及以上 ;老区改造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控制在1:0.8及以上,特殊情况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情况下,可适当减少间距,但不得少于6.0 米。

侧向净距不得少于4.0米,当农房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少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侧向净距可减少至2.0米;当相邻一侧为防火墙时,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小于一小时时其侧向净距不限。

(三)建筑外挑:屋顶檐口外挑不大于0.5米,正立面入户门廊、阳台不大于1.5米(不得设柱且离地3.0米以上),其余墙面不得外挑。

(四)新建立地式农房的地上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基底面积的3.5倍以内。

(五)村庄规划未修改前仍按原批准规划的建筑高度和间距进行审批。

四、农村住宅建设必须办理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有关手续,建房村民只有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农村住房施工图(含通用图集)后,方可进行建设。农村住房施工图(含通用图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一项内容。

新建农村住宅,由建房村民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也可以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但新建住宅设地下室的,建房村民必须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结构施工图设计。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乡村建设的统一管理,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发放《天台县乡村建设批后管理告知书》(详见附件1),一次性告知实施过程中的放线、验线、跟踪管理、规划核实等事项的相应流程及内容;公布批后跟踪管理员的联系方式,及时开展后期建设行为服务指导,实现乡村建设从审批到批后管理的完整衔接。

(二)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跟踪服务,以下三个关键环节要求跟踪管理员必到现场,严格检查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相符(详见附件2):

1.建设工程放线后基槽开挖、基础垫层找平前向跟踪管理员申请验线,验线由批后跟踪管理员牵头,测绘单位、村干部、建房户须到现场共同参与验线,检查宅基地角点坐标(尺寸)、标高(比高)。

2.在基础完成后,检查建筑角点坐标(尺寸),±0.000标高(审批时有注明的或者设计图纸上有标注的);

3.在结顶前,检查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等。

跟踪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将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书面告知建房户,要求限期改正;建房户不停止建设或者改正措施后仍不符合整改要求或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在改正期限届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监管、巡查等途径,积极宣传农房建设政策,详细讲解相关审批流程及违法建房的法律后果,提高村民守法意识。

六、明确规划核实内容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已按规划许可证内容全部竣工,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后,可以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乡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详见附件3);

2.规划许可证及经备案的农村住房施工图(含通用图集);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

(二)规划竣工核实程序和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核实申请后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具体核实内容有:

1.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角点坐标(尺寸)、临街建筑或特殊建筑需要核实建筑立面;

2.建筑物±0.000标高、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

3.《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是否与现状相符。

(三) 规划核实时经过比对结果在合理误差之内且规划批后管理综合评价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确认文件,如比对结果超出合理误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依法处理,符合条件的再予通过。

(四)规划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测绘报告与现状不符,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抄告测绘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七、明确农房建设误差要求

竣工规划比对合理误差按以下要求确定:

序号

比对名称

最大误差值(cm)

备注

1

建筑物角点坐标、四至间距

10


2

建筑室内(±0.000标高)、外地坪

9


3

平屋面建筑高度

10


4

坡屋面建筑高度

15


5

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1%


八、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农村住宅用地违法建筑补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天政办发〔2016〕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台县乡村建设批后管理告知书

2.天台县乡村建设项目验线申请单

3.天台县乡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八、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农村住宅用地违法建筑补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天政办发〔2016〕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台县乡村建设批后管理告知书

2.天台县乡村建设项目验线申请单

3.天台县乡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天政办发〔2022〕14号(乡村建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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