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2-8294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2〕9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2-0004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桥镇、白鹤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2 08:44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桥镇、白鹤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桥镇、白鹤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快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以建立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以增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执行力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

二、工作目标

在基层治理四平台基础上,持续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在平桥镇、白鹤镇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努力构建执法分工边界清晰、执法队伍统一指挥、执法机制高效协同、执法手段智慧升级的“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和“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努力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全面提升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

2021年底前,着力构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指挥体系,强化平桥镇、白鹤镇执法队伍的统筹调度、指挥协调。平桥镇、白鹤镇行政执法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行政执法协调指挥体系有效运行。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步骤。坚持依法下放、宜放尽放、分批下放的原则,将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且能有效承接的执法权限赋予试点镇统一行使。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工作实际,平桥镇、白鹤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涉及到市容管理、自然资源、市政公用、城市绿化、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15个条线485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详见附件)。涉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具体内容包括:

1.住房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发展改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

7.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经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除上述领域外,纳入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市、县政府统一公布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地方立法新设或增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在县政府发文明确划转并公布后,按法定程序赋予试点镇人民政府,由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行使。

(二)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

1.机构设置。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原则,整合辖区现有站、所、中队执法力量,在乡镇内设机构限额内成立平桥镇、白鹤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承担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2.人员配备和管理。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事相配套以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由乡镇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安排如下:

(1)镇班子分管领导兼任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平桥镇、白鹤镇合理调配部分行政编制人员充实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并按规定领取执法证。

(2)平桥镇、白鹤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口中队实行“一支队伍、两块牌子”。 县级赋权单位实行派驻或定期联系制度,履行日常巡查、监管、业务培训指导、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职责,参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工作,如遇案件查处等紧急情况,确保及时到岗。同时办公场地定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平桥、白鹤中队所在地。

(3)执法队设置实施以乡镇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其考核工作由乡镇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有关主管部门派驻的综合执法人员,其编制、人事和工资福利关系保留在县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关系、日常工作等其它方面全部纳入乡镇管理,相关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书面征求乡镇意见,同意后进行任免。

(三)执法指挥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所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基层治理四平台”统一指挥协调,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执法+联合执法”的基层执法体系。

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平桥镇、白鹤镇人民政府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举报受理、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责任。平桥镇、白鹤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鉴定,或提供审批资料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需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在查处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当平桥镇、白鹤镇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配合协调解决,无法形成协调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日常执法保障机制。坚持党建引领、党建先行,打造一支思想上“忠诚、担当”,业务上“规范、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平桥镇、白鹤镇要根据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硬件建设,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为行政执法案件查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涉及事项下放的县级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指导。

平桥镇、白鹤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处罚中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拍卖的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警务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对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为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平桥镇、白鹤镇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指导平桥镇、白鹤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平桥镇、白鹤镇建立工作专班,负责承接具体事项。县级有关部门加强支持配合,明确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部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平桥镇、白鹤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县委编办负责做好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保障工作,牵头调整权责清单,做好权责边界梳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起草及审核报批、事项梳理、执法工作衔接指导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执法主体及人员执法资格的审查监督;县财政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研究拟订建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疑难会商等制度,县司法局协助配合。平桥镇、白鹤镇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相关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

改革试点期间,各相关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防止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超编进入、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干预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五、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台县平桥镇、白鹤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赋权清单

(首批处罚事项指导目录)

附件《天台县平桥镇、白鹤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赋权清单(首批处罚事项指导目录)》.docx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