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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促进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2-12-22 16:4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人社局

天台县促进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县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将《天台县促进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221日至2022年1229日。

联系部门及方式: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6-83882476

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ttsybx@163.com)反馈意见及建议。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21

 

天台县促进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县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发挥产业带动就业作用

1.压实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就业责任。把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情况纳入年度投资绩效考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就业质量好的项目。安排山海协作和省级团组援建项目时,充分考虑带动就业效应,帮助受援地实现户户有就业。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2.扩大特色平台就业规模。创建特色生态产业平台、省级经济开发区、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等产业平台时,将平台吸纳就业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力争到2025年,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带动就业达1万人左右。(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开发区

3.大力发展新兴业态。支持发展电商、新零售等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培育省级县域商业体系样板。鼓励发展民宿、休闲等业态,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疫情防控政策前提下,组织职工到休闲农业农家乐(民宿)集聚区开展疗休养。(责任单位:县商务局、总工会)

4.大力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加快培育乡村文化和旅游发展新动能,拓宽文化和旅游领域就业空间。力争到2025年,培育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领域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新锐企业1家以上,创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1家以上,经认定的省级“百县千碗”体验店总量达到10家以上。(责任单位:县文广旅体局)

5.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企业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时给予优先考虑;实现我县家庭农场的整体提升;加大农创客培育力度。力争到2025年,培育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6家,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5家以上,培育农创客800人以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6.高质量发展来料加工。打造集展示销售、供需对接、技能培训、创业孵化、政策咨询、公共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来料加工服务平台,特色化创建来料加工“巾帼共富工坊”,逐步实施,分层推进,2023年培育优质来料加工共富工坊6家。(责任单位:县妇联、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社保局)

7.做大做强劳务品牌。到 2025年,培育县级劳务品牌 2 个以上。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按照浙人社发〔2022〕46 号文件内容执行。被认定为市、县劳务品牌的,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劳务品牌参加创业就业服务展等活动,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已按省、市文件享受相应奖补的劳务品牌,不再重复享受县级奖补。(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多措并举引进培养各类人才

8.发挥博士后工作站引才作用。鼓励设立博士后工作站,财政给予建站补助。博士后出站并首次在我县民营企业就业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引才补贴20万元,省级财政视情给予补助。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遴选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在站博士后倾斜。(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9.放宽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评审招聘条件。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事业单位招用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的,可面向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专项招聘。适当放宽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对象范围、年龄等限制,紧缺专业岗位可放宽最低开考比例。(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

10.加大职称评价倾斜力度。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卫生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学校或医共体授予相应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权,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定标准、自主评聘。对其他行业的职称评审,各级评委会对我县申报对象实行单列评审,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在量化评价时,加大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赋分权重。(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

11.组织实施专家服务专项行动。每年组织技术技能专家人才服务企业服务基层80人次,重点为我县提供智力支持。省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在1个培养周期内必须参加 1 次以上服务我县的活动,服务情况作为培养考评内容。支持建设专家服务基地。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服务的,按服务成效给予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人才办、县财政局)

12.定期举办招才引智系列活动。每年举办10场以上行业性、专业性招聘会和校企合作对接会。推动“青年才俊浙江行”、大学生实习活动,引导企业每年提供500个以上实习岗位,组织国内高校大学生赴我县开展实习实践。(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人才办、县教育局)

13.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结对共建活动。支持发达地区人力资源产业园、服务机构与我县结对共建,开展人力资源交流、校企合作对接、创新创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等活动,评奖评优时优先考虑参与共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

14.大力推行紧缺行业技能培训。强化制造、电商、民宿、家政、康养以及地方特色、紧缺行业的技能培训,支持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项目制培训。(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5、搭建多层次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支持一流技师学院建设培育单位到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校企合作等工作。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省级统筹管理力度,对新建在校生 2000 人以上规模的技工院校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购置教学培训仪器设备等。支持建设实训基地、技能评价专家培养基地,承办各类职业技能大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为企业搭建校企合作平台。(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技师学院<筹>)

16.大力支持开展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加快培育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放宽技能等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条件。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申报条件放宽到:有连续 3 年以上相关职业培训评价经历,累计培训评价规模 5000 人次以上且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 1000 人次。(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17.大力实施“浙派匠”行动计划。深入实施“两进两回” 行动,积极向上对接,争取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资源向我县倾斜,面向农村、农民和现代农业,重点培育从事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的乡村能工巧匠、现代农业技能人才和乡村振兴带头人。(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社保局)

18.加大“飞地”人才扶持力度。支持围绕重点发展产业,探索建设人才“飞地”,“飞地”人才经“飞入地”认定可叠加享受“飞出地”支持政策与“飞入地”保障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 “飞地”人才申报省级有关人才计划。鼓励各类人才项目计划,具备条件的,增设专项。(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

三、大力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9.给予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补贴。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县非公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 年以上的,在参保期内按规定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20.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力度。开发一批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服务窗口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按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对政策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再安置一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21.提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县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标准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22.支持发达地区企业到我县设立残疾人就业基地。争取建立立由用工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残疾人之家共同参与的残疾人异地按比例就业工作链条,按山海协作结对关系,开展发达地区企业到我县设立残疾人就业基地试点,提高我县残疾人就业水平。(责任单位:县残联、县人力社保局)

23.放宽重点人群创业政策享受条件。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时未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在我县再次创业3年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初创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24.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重点人群在我县初次创业3年内,带动其他人员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每带动1人给予2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25.创建省级就业创业平台。积极按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见习示范基地标准推进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争取2025年底前建成1个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26.大力推进返乡入乡创业。推广“1+3+N(n)”返乡入乡合作创业组织模式,重点培养一批返乡入乡合作创业带头人,打造更多返乡入乡合作创业村。(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27.加强基层就业服务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纳入社区(村)工作者管理,1000 人以上的社区(村),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推行政府购买社区(村)就业创业服务制度,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28.开展企业免费招聘服务。充分利用浙江省职介网、浙江人才网开设的专区以及台州就业招聘网平台,免费为企业发布招聘信息,企业参加省级部门举办的现场招聘会,免收摊位费。(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至 2025年12月31日。此前已发布的县级相关就业创业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将视情对相关条款作动态调整,如遇上级政策规定变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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