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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2-89260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2-1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2〕66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2-0029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十美共富”未来乡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8 09:37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天台县“十美共富”未来乡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十美共富”未来乡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

项目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天台县“十美共富”未来乡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保障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2〕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列入2022年度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的批复》(浙财基〔20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天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天台县“十美共富”未来乡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为省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简称集成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整合安排用于支持该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省级下达给我县的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按本办法执行,其他资金按原整合渠道相关办法管理。集成建设项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试点工作,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二、集成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主体。项目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项目补助资金量化给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

三、县财政局负责牵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及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与绩效管理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提出资金分配及拨付建议,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

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等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配套相关项目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指导相关项目资料整理等。

始丰街道牵头负责辖区内项目审核上报、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计划做好项目全过程管理,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扶持范围:列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的《天台县“十美共富”未来乡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项目。

五、资金安排:补助金额不超过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的建设实施方案中该项投资额的相应补助。

六、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方案》的建设计划细化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来源,向街道报送项目申报表(附件1)。街道根据项目有关要求和支持重点对有无已建和在建项目、有无已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汇总后,正式文件将集成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

七、项目审核和备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集成建设项目扶持范围、环节和支持方式等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结合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投向、投资规模、项目绩效目标等,讨论确定是否通过并纳入备案。

八、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纳入备案的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街道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委托第三方开展跟踪审计;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县财政局开展不定期检查。

九、项目退出与调整。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复后的实施方案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过程中,项目需要调整或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街道提出申请,经街道审核后,再由街道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备案后方可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和街道要做好项目储备,提前应对项目调整情况。

十、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二)账册、票据等相关资料;

(三)项目建设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对比照片3-5张;

(四)项目建设内容清单、预算造价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结算、结算审核报告等;

(五)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做好自查自验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街道提出验收申请。

(二)街道根据项目扶持计划对辖区内的实施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

(三)街道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材料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

十二、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档案建设情况:如项目批复文件、主体工程招投标书、相关技术标准等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四)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十三、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项目实施单位和街道交换意见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和结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完成质量、资金使用、综合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进行评价。

十四、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不再拨付项目资金,并收回已拨资金。

十五、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符合要求,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一)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做假账、虚构投资款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或财政扶持环节建设内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存在挤占、挪用、抵顶财政资金等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

(四)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六、资金拨付管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街道提出资金申请;街道对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和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整理汇总项目相关资料并填写集成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结合项目进度和项目资料申请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意见,批复街道提交的用款计划;街道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补助资金可以采取预拨方式,但验收通过前单个项目预拨金额最高不超过计划补助资金的80%。其他统筹整合的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原渠道进行管理。始丰街道和项目建设村对补助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挪用。街道财政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资金监管作用,认真开展对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相关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天政办发〔2022〕6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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