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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1-81944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1〕46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1-0012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
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04 10:43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彰显建设“重要窗口”责任担当,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天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3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模式,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显著提升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环境污染问题发现能力,精准有效打击各类污染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到2022年,初步建成问题发现及时、预警溯源精准、分析研判科学、案件查办高效的全流程、闭环式、智能化问题发现查处体系,实现环境污染问题及时、精准、科学、有效管控。

二、提升社会化发现能力

(一)拓宽线索发现渠道。通过政策激励、法制宣传等,鼓励和引导群众发现并通过电话、信函和网络等方式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手段隐蔽、性质恶劣的环境违法线索。鼓励实名举报和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广大群众征集重大案件线索。建立各类举报信息共享机制,落实专人统筹各渠道线索分析研判。(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信访局、县传媒中心、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二)健全举报奖励制度。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台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台环发〔2021〕12号),对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物,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

(三)落实举报保护措施。设立举报奖励办理专岗,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知情范围,严防泄露举报人信息。对举报重大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的,有针对性地制定保密和安全措施。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制度,依法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查处泄露举报信息、通风报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公安局等)

(四)强化现场巡查机制。对重点园区重点企业进行重点巡查和专业巡查,落实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境污染问题发现职责,探索将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查处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完善网格员环境污染问题巡查管理制度,加强网格员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培训。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加强对所负责河流、湖泊定期巡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治水办等)

(五)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线索。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鼓励乡镇(街道)及社区、村级基层组织等加强力量,提升主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能力。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环保管家、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环保群团组织等参与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行动,提供问题线索。(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三、提升智能化发现能力

(一)提高污染源监控覆盖率。以污染源排放口自动监控为基础,将污染源监控范围拓展至包括电流监控、工况监控等措施的过程监控体系。重污染企业雨排口到2022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实现全县主要污染物85%以上污染负荷有效管控;对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推行电流监控、工况监控等监控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财政局)

(二)实施监控信息分级分类预警管理。完善分级分类预警管理规则,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浓度异常偏低、排污系数偏低等异常情况实施自动触发电子报警,实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发送提醒。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远程预警、现场核查、重点督办等形式,督促企业落实问题整改,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

(三)推进工业园区智能溯源管控。在重点工业园区推进集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视频监控、高空瞭望功能于一体的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开展园区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分析,建立溯源基础数据库。到2022年底前,实现重点工业园区污水雨水总排口水质、周边主要河道水质和园区空气质量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经信局)

(四)完善区域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科学布点、分级实施、全市联网、自动预警的原则,补齐大气、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重要站点。15个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全覆盖,实现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全覆盖,实现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全覆盖,定期组织开展河道水质走航监测和暗管排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五)推进固体废物处置留痕监管。大力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全面组织应用省级信息系统,切实提升企业入网率和应用率,全面推行产废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的电子化;并全面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的视频联网工作。大力推进危险废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借助数据信息提升溯源排查能力,借助技术优势实现及时精准打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

(六)强化大数据分析研判。以数字化建设为核心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实现与“互联网+监管”平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监控、举报投诉,以及排污单位用水、用电、用能等数据资源关联分析,制定污染线索排查、污染问题识别的指标与规则。运用大数据手段及时分析异常数据,加强溯源排查,实现监管信息智能推送、问题排查快速联动、执法检查智能触发、违法行为高效查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四、提升专业化发现能力

(一)建立约束机制压实责任。落实属地政府环境污染问题发现职责,提升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自我发现能力。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文件要求,建立环境污染问题风险预警图评价方法,从环境质量、信访投诉、发现能力等方面对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境污染问题发生风险和发现效能进行量化评价。鼓励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对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未能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风险持续处于高位的地区,实施跟踪问效和定点帮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

(二)健全环境执法检查机制。依托“互联网+执法”,推进环境执法规范化闭环监管体系建设。开展各类专项执法,组织交叉执法和帮扶检查,加大重点环境问题、重点环境信访件的执法力度,强化实战练兵,提升执法水平。实施“环境信用+双随机”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减少绿色守法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增加违法失信企业的检查频次,实施精准执法。推行非现场监管,强化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无人机、在线监测、人工智能、遥感等新手段新技术应用,探索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直接应用于执法,实现智慧监管执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

(三)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建立健全环境违法犯罪信息互通共享、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实现各职能部门监管信息共享、线索互通、案件共查。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协作联动,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现案件网上移送、办理和反馈。对发现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四)提升执法装备水平。按照全省生态环境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进行配备,到2022年底前,配置应急执法(特种)车辆、无人机、烟气黑度仪、粉尘快速测定仪、暗管探测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快速检测仪、水质测定仪、便携式X-γ剂量率仪等现场执法取证设备。建立全县生态环境执法装备调度制度,在重点案件查处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等执法检查期间,统一调度使用执法装备。各职能部门要做好执法装备的维护工作,落实专项资金,专人维护,确保装备完好。探索建立执法装备维护使用第三方服务机制,切实提高装备使用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财政局)

(五)实施褒扬激励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查处激励办法,对主动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和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表扬。对发现、查办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防止、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等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记功奖励。(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人力社保局等)

五、提升环境污染问题处置能力

(一)强化问题搜报。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畅通环境污染问题收集渠道,做到常态化排查。要加强辖区内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网络舆情等环境信息的搜集研判处置,对巡查发现且本级难以处置的环境污染问题或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强化分析研判。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分析研判机制,对排查收集的问题要及时梳理汇总,对疑难、复杂的问题,通过专题会议、实地调研、专家会审等方式进行会商研判,建立环境污染问题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强化分类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乡镇(街道)统筹协调环境污染问题处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问题处置工作,将环境污染问题清单进行交办,落实责任限期处置。对难以协调解决的跨区域、跨部门环境污染问题,及时报县政府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实施销号管理。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处置跟踪督办工作机制,对发现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做到一个突出问题、一套工作措施、一个牵头部门、一名主要负责人,明确整改期限及整改要求,按要求推进整改处置销号,实现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乡镇街道及各相关单位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推进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将纳入美丽天台建设考核。

(二)注重企业帮扶。强化指导与服务,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帮扶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对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制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三)提升保障能力。将监测监控建设、执法装备配备、有奖举报等发现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引入社会和民间资金,切实强化投入保障。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监管能力,加强人员技术培训,持续提升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查处能力。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宣传推广先进地区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30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污染问题风险预警图评价方法(试行)

2.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重点任务清单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天政办发〔2021〕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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