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026833949/2015-73371
发布机构: 天台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5-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天民政〔2015〕104号

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3 16:08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困境儿

童分类保障制度,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 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 号)和浙 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 通知》(浙民儿【2014】87 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儿童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为儿童成长发展优先提供

保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针对最 弱小、最困难、最缺少话语权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事业应当优先。 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扩大儿童福利对象提升儿童福利 水平,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促进儿童 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儿童权益优先”、“儿童利益最 大化”原则的具体行动。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完善和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建立

近年来,我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发放制度。具体包括: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天民政〔2011〕58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天民政〔2012〕139 号)和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天民政【2015】49 号),并根据全县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变化于 2014 年调整了生活费发放标准。根据省厅文件精神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困

境儿童实行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我县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享受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对于贫困家庭中重度残疾儿童以及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其他类型的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可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或给予享受全额低保。

(二)实施困境儿童物价补贴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

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 号)规定给予动态价格

补贴。

(三)继续落实好困难家庭的重残、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的基

本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的持证重度残疾儿童,在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 号)的规定,做好困难家庭的重残、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的医疗救助工作。

(四)落实好其它专项救助政策。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做好对困境儿童的教育救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和营养餐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困境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要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三、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事关儿童福祉、政策发展,意

义重大,各乡镇(街道)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做好宣传。加强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的宣传,做

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扎实做好基

础工作,严把审批关,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要督促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与困境儿童家庭或监护人签订协议,对困境儿童家庭领取、使用生活费及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

(三)规范管理。建立困境儿童档案,按照“一人一档”、

“一人一卡”的要求,规范困境儿童档案,做到困境儿童家庭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困境儿童档案统一由县(市、区)民政局管理。

(四)做好统计工作。县民政局对已享受福利政策的困境儿

童,及时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坚决杜绝瞒报、漏报和虚报现象,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并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将上年度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

201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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