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026833949/2021-79364
发布机构: 天台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1-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天民政〔2015〕103号

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扩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3 16:0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 号)、《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81 号)、《天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5〕9 号)和《天台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3〕29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养老服务补贴扩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根据省市总体要求,到 2020 年,不少于 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先重点保障贫困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扩面对象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由原来的一类补贴对象(具备本县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五保)中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扩展至二类补贴对象(低保家庭中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低保边缘户重度残疾人中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他贫困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残联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不重复享受。


四、审批流程

一类补贴对象审批流程按《天台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3〕29 号)文件规定执行。二类补贴对象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老年人或其申请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天台县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1),并提交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本户家庭成员及子女收入情况说明、《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2 张。

(二)初审。村居(社区)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乡镇(街道)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填写《评估报告》,得出评估结论。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然后将老年人的基本情况、评估结论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见附件 2),公示期 5 天,公示结束后填写公示回执(见附件 3)。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上报县民政局核准;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申请复检评估。其中,低保家庭中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和低保边缘户重度残疾人中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直接报县民政局核准。乡镇(街道)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评估办法详见《天台县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

(四)核准。县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比例进行抽查。核准通过的,从批准次月起发给养老服务补贴;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反馈给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享受补贴的人员出现迁离本县、死亡、生活自理能力变化等情况时,应办理停发、增发、减发手续。

⑴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居(社区)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民政局核准后,在下个月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⑵享受补贴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应及时向村居(社区)提出变更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补贴标准

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调整为机构养老的每年每人每月 1250 元(含低保金),居家养老的每人每月 500元(不含低保金),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 1200 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 600 元。二类补贴对象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一、二类对象不重复享受。全县老年人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补贴、80 周岁以上高龄补贴和百岁老人补贴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六、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经县民政局核准的养老服务一类补贴对象,凭服务协议(农村无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可指定亲属进行照顾),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二类补贴对象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在每季度开始前发放与补贴标准相当面值的服务券,由补贴对象向服务组织支付服务券,服务组织凭服务券在本季度结束后到乡镇民政办进行决算。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

七、养老服务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福利院、乡镇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是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和其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合法组织和企业。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有空余床位的属地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837-2011)。

八、养老服务资金保障

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九、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及时报送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县民政局、财政局将定期组织对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天台县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2.天台县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3.天台县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回执

4.天台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汇总表

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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