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1-78736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1〕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1-0005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1-08-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
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2 09:12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有序开展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移交和日常养护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台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镇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及各功能区内的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范围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以下简称退让地),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到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之间的场地空间(临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划批准有围墙线的,其围墙线到建筑边界线的场地空间除外),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道路设施、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绿化、场地以及道路出入口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退让地的接收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退让地范围内涉及的各类设施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依据已划转职权负责查处退让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退让地的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界定退让地空间的权属;负责将退让地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规划管理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负责竣工规划核实、审核规划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中心城区城市退让地明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前期下,牵头负责政府投资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的提升改造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列入规划设计条件的退让地景观风貌设计纳入项目建筑方案进行审查。

县财政局负责将退让地管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镇、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退让地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退让地的接收和日常养护管理及提升改造工作。

第五条 涉及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的各产权单位要按照土地批准文件明晰道路与建设项目后退用地界限,确保道路路权。

对于已经形成的建筑退让地空间,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临路项目产权单位要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次性整体移交城市道路退让地范围内的各类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权和场地管养职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移交前对于已设置岗亭、钢管护栏、升降栏杆、门禁道闸等设施实行封闭管理的,要按照退让地管理要求,结合产权单位性质和功能用途,可以形成开敞式公共空间。

第六条建设主体单位牵头负责具体移交,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收并及时落实建成区内城市市容环卫、公共停车、市政绿化、设施维护等管理工作。

移交的退让地范围内的市政、绿化等设施,尚处于原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移交单位应当继续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中心城区内对于已经建成的商住小区(地块),可以由业主自行委托物业管理,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所在地街道、社区组织业主委员会按照自愿原则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移交;无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社区组织业主代表,按照本规定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

第七条 产权单位愿意自行管理或养护的,可以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签订管养协议,并按照协议做好退让地区块的养护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八条 退让地空间内严禁擅自利用钢管护栏、升降栏杆、门禁道闸等障碍物违法设置、占用、挪用停车区域,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设置停车泊位,或者违反城市景观风貌规定。退让地空间内如出现上述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对于拟新开发的临城市道路地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环节进行明确,临城市道路退让空间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受让单位应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经济开发区内的受让地块除外)申请移交城市道路退让用地范围内按照相关审批内容建成后的各类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权和管养职责,管养费用由政府承担,并将该条款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

已建项目需扩大停车场地空间的,在符合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前提下,应该按照机动车停车场地设计标准进行改造。

第十条 退让地范围内的场地铺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纳入政府统一养护管理,养护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26日起施行。

天政办发〔2021〕20号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