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1-77880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1〕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1-0004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1-08-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印发天台县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2021年县政府第六次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发挥旅游业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和省、市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旅游业发展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全域旅游发展理念,统筹全县自然、人文农业等旅游资源,推动农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旅游公共服务优化、发展成果共建共享,积极打造浙东唐诗之路目的地和佛道名山旅游带,突出城市休闲旅游和夜游经济发展,大力促进旅游消费,推动旅游收入翻番,把天台建设成为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和诗画浙江引领区,为建设现代化和合之城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1000万元专项用于旅游市场营销和客源市场拓展;2000万元专项用于全域旅游全要素品质提升“微改造、精提升”行动、A级景区村创建和旅游业态培育、旅游企业品质提升和品牌建设等,各块资金在总额度内可以统筹使用。具体奖励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着力打造文旅发展大平台,旅游休闲集聚区内的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扣除征地成本后全额返回天台山旅游休闲集聚区事务中心,用于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滚动开发。
第四条 强化文旅项目用地保障。将文旅发展所需用地纳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适当向文旅领域倾斜,适度扩大文旅产业用地供给,对已完成项目前期和土地政策处理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于低丘缓坡文旅项目,可参照“坡地村镇”做法,实行点状供地。充分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地、荒滩等低效用地,多渠道多方式供应旅游用地。
第五条 激发旅游消费需求。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优化休假安排,为职工错峰休闲度假创造条件。鼓励企业按规定发放旅游消费券或旅游休闲补贴,将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优化调整作息安排,为职工将周五下午和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第六条 改善旅游消费软环境。深入贯彻实施《旅游法》,积极运用法治思维促进行业管理与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引导作用,营造公正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推进放心消费景区建设,全面落实公共资源型景区面向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大力弘扬文明旅游新风尚,深入开展旅游志愿服务活动,提升广大游客文明旅游素质。
第三章 旅游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乡镇(街道)递交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经乡镇(街道)转报县文广旅体局,也可直接上报县文广旅体局。
第八条 对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无申报主体资格; 已申报的,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第九条 县文广旅体局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审核结果由县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报资料递交至县财政局。
第十条 奖励项目经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县财政局发文后下达奖励补助资金。本办法涉及人才培养与引进的奖励在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依法追缴其全部奖励补助资金,且2年内不得申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实际投入额均指经资质单位审核后的结算金额,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奖励和补助实行就高不就低、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家单位同一事项获得各级补助、奖励的,实行就高或补差奖励。上级政策要求县级配套的,本县补助视同配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3日起施行,实施期三年。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精品民宿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17〕71号)同时废止。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且尚未奖励和补助的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奖励项目及标准
附件
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1.企业走出去营销。对旅游企业参加由文旅部门组织的地市级以上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往返交通费每家按省内300元、华东500元、其他区域1000元,住宿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对在县外媒体广告推介天台旅游景区、旅游产品的县内外旅游企业,给予30%的补助,每家年限额5万元。对旅行社举办推介会推介天台山,制订有详细工作方案的,在省内、省外推介活动分别按总费用(以发票为准)的30%、40%给予补助。
2.做大地接市场。激励旅行社做大地接业务,对地接旅游团队实现风景区门票收入达3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按门票额的10%进行奖励;达100万元以上的按门票额的11%进行奖励;达300万元以上的按门票额的12%进行奖励。
接待境外过夜旅游团队(含港、澳、台)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达到1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30元;达到2000人、3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分别奖励50元、60元。
3.通过民航、铁路渠道组织长线游客。旅行社一次性组织80人以上团队乘机来天台山旅游(落地须在上海市或者省内机场),在县内住宿1晚、游览3个以上购票景点的;以及一次性组织140人以上团队通过铁路渠道(停靠站为台州境内)赴天台山旅游,住宿1晚、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点的,均给予每人50元的奖励。
4.以旅游直通车形式拓展市场。在县外开通天台山散客旅游直通车,根据不同的市场区域分别进行奖励。凡符合散客直通车条件的一级市场,全年发班达到30班次、60班次、100班次以上,且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在天台县内住宿1晚的,每条专线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凡符合散客直通车条件的二级市场:全年发班达到25班次、50班次、80班次以上,且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在天台县内住宿1晚的,每条专线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上述一级市场指的是浙江省内、上海及江苏的苏州、无锡、常州三市;二级市场指的是福建、江西、安徽以及江苏的苏州、无锡、常州三市之外的其他城市;一、二级市场之外的其他区域开通直通车的参照二级市场的奖励标准执行。
5.开拓疗休养市场。旅行社组织县外职工来天台疗休养,游览3个购票景点以上、且年累计达300人以上,在县内住宿2晚的,奖励80元/人;住宿3晚的,奖励100元/人。该政策不与旅游直通车政策重复奖励。
6.组团争先创优。对县外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天台2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在天台住宿一晚,年累计达1000人以上的,依据送客人次排名,前五名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第六至十名各奖1万元。
拓展旅游客源市场的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如当年全域旅游专项资金额度已用足而“拓展旅游客源市场”的奖励金额又超过1000万元的,则按比例进行奖励。
二、提升旅游品质
1.旅游宾馆提升发展。发展星级宾馆,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有效期满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发展品质饭店,新评定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及“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宾馆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大力发展主题文化酒店,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宾馆节能降耗,创建绿色饭店,新评定为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2.旅行社评星创牌。新评定为3星、4星、5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3星、4星、5星级旅行社通过星级复评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3.国家A级景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创成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奖励10万元。创成国家3A级旅游景区、省级风情小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奖励5万元。上述创建奖励已享受微改造、精提升补助的应予扣除。
4.A级景区镇(街道)、A级景区村、乡村休闲旅游示范村(重点村)创建。A级景区镇创建优先列入微改造、精提升项目。创成1A级景区村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2A级景区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3A级景区村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旅游服务标准化。列入文旅行业省级、国家级各类试点单位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文旅企业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各类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对文旅企业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通过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主要承担单位 5万元的奖励。
6.文化主题民宿建设。被评定为省等级民宿的,银宿级每家奖励10万元,金宿级每家奖励 20万元,白金级每家奖励30万元。
7.智慧旅游发展。运用5G、VR/AR、人工智能、多媒体、车路协同无人驾驶等数字技术,发展“互联网+文化”、“互联网+旅游”新模式,开发沉浸式旅游演艺、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产品,跨部门协同“产业大脑”,发展在线定制旅游、在线游戏、光影互动等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打造“互联网+文化/旅游”应用创新试点。智慧旅游按实际投入金额的4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1.旅游人才培养。各职业技术学校、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举办导游培训班、驻点讲解员培训班等,培养旅游实用人才。课程设置、培训计划提前报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学员经培训考取相关证书的,按人次对培训学校进行奖励。考取天台县全域旅游景区讲解员证的,奖励培训学校按每人2500元计;考取天台山驻点讲解员证的,奖励培训学校按每人1000元计;其它各类旅游实用人才培训,培训时间3天以上15至30人、3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每期2万元、3万元补助。
2.从业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对参加市、省、国家文化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选手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一等奖(或金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二等奖(或银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铜奖)的奖励0.8万元。
3.优秀导游员培养。对考取外语或小语种导游证、国家导游员资格证的专兼职导游,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对取得中级导游资格、高级导游资格且在旅游企业服务满一年的专职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万元。对当年评为“金牌导游”的奖励3000元。
4.导游员长期从事导游职业。对与县内旅游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满三年的国家导游员,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金牌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在县内旅游企业担任专职导游带团的,按每月200元发放津贴;高级导游员、连续三届获得金牌导游称号的导游员在县内旅游企业担任专职导游带团的,按每月300元发放津贴。发放津贴的专职导游要求在旅游企业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且年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年参加志愿导游服务活动不少于5次。
5.引进高层次旅游人才。景区、旅行社、星级旅游酒店等引进旅游类硕士学历、旅游类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经营管理人才且服务3年以上的,分别补助安家费5万元、10万元(与高校毕业生集聚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支持产业带动作用强、投资规模大、文化创意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并成熟运营的旅游产业项目发展,对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不含酒店和土地款)建成投运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除外)。
五、完善旅游配套设施
1.加强以旅游休闲度假体系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城乡公共休闲空间。加快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城乡客运站、公交换乘中心的旅游咨询和配套服务功能。加快骑行绿道、国家级登山健身步道建设,科学设置驿站,完善旅游服务功能。重要节点旅游交通标识的设立、旅游重点村旅游公厕标识牌的完善,经费由旅游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2.构建方便快捷的旅游交通体系。鼓励旅游交通企业开通景区专线、夜游专线,管理规范、运营正常的,经审核可按运营里程给予每公里0.5元的补贴。新开通的寻佛问道旅游专线,运行经费(含试运营期间的租车)可根据运营成本适当给予补助。
3.继续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对旅游重点村、旅游景区及旅游特色街区等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新建旅游厕所,通过验收的,根据决算报告,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补助;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提升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助。对设立第三卫生间或母婴室的,在原补助基础上再奖励2万元。
4.完善景区、景区村停车功能。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新建生态停车场、地面硬化停车场(水泥或沥青地面),经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验收后,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30元的补助;利用原有晒场等进行改造的,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补助。
六、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1.发展旅游新业态。对省文化旅游部门牵头创建或参与评定的“旅游+”融合产品、项目、基地等,按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发展研学旅游。新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综合实践(研学)营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推动文化与旅游的融合。非遗项目传承人,省级及以上书法家协会、画家美术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会员到乡村旅游点、景区景点、旅游商业街等租用房屋常态化进行展演、展示、创作、销售,丰富旅游的文化内涵,其房屋租金、装修费用给予70%补助,每家限额3万元。
4.发展夜间旅游项目。对划定的夜间旅游消费试点街区,增设夜间旅游公交,优化夜景灯光布置,常态化开展净化、亮化、美化工作,晚20至24时放宽相关摆卖管制,鼓励品牌餐饮企业延长营业时间。
5.打造高品质农作物景观。在旅游重点村和乡村旅游精品线重要节点打造农作物景观,种植面积20亩以上,按规定上报种植计划并通过景观效果认定的,按每亩300元予以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荷花等要求提供翻种依据。农作物景观配套的栈道、观景台、标牌标识项目,根据决算报告,按投资额70%予以补助,每家最高10万元。
6.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各乡镇(街道)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活动,以旅兴农、以旅富民。各乡镇(街道)举办的节庆活动,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给予15万元以内的补助(每个乡镇<街道>补助一个重点节庆),年补助总额控制在150万元以内。
7.研发特色文旅商品。支持开发具有天台地域特点、便于游客携带的非遗商品、文创产品、工艺美术品、工业品、农副土特商品。天台特色文旅商品在市、省、国家文化旅游部门牵头举办的各级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分别给予开发产品企业或者个人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