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分账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人工费用拨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6 16: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人社局

天防欠发〔2020〕1号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分账管理制度实施

过程中人工费用拨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建政府性投资项目各主管部门、业主单位

即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为保障人工费用每月拨付,为进一步推进六项长效机制落实工作。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按规定拨付

1.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造价的1%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至工资专户;开工后,建设单位应于每月约定日期前将工资性工程款足额拨付到工资专户。每月应当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由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合同约定,但不得低于合理数值,每月工资性工程款=月实际核定的工程款×拨付比例,或者每月工资性工程款=合同价×拨付比例÷合理工期(月)。另《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台交〔2018〕210号)第四条规定的路面、交安、机电项目拨付比例不低于8%,其他项目拨付比例不低于20%,一些特殊水利项目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单位按约定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资专用账户金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单位追加拨付,或由总包单位补足资金先行支付,确保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

3.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数额、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停工且无需支付工资的,建设单位可暂停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将相关情况通报开户银行,并及时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已开工项目,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从本通知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关于在建项目落实六项长效制度等内容列入招标合同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要在在建工程项目落实人工费用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等六项长效制度,以及建设方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列入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天台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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