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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招商选资奖励政策(试行)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1-05-11 09: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投资促进中心

天台县招商选资奖励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选资力度,突出招大引强工作,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建设新时代名县美城,努力成为“重要窗口”的美丽县域和精彩篇章,根据《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71号)、《台州市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台政办函2020〕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本政策中奖励的招商选资项目指县外企业、经济实体或自然人在我县设立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投资的项目,要求符合我县产业规划,且新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要求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我县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政府性投资、产城融合、PPP项目、住宅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具体为下列项目:

1.合资或独资的外资项目。

2.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亩均综合贡献和投资强度达到省定行业标准(不执行欠发达地区修正标准)1.1倍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

3.现代农业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型项目;农、水产品深加工、畜禽肉蛋加工、蔬菜水果保鲜包装加工等农产品加工型项目;农产品物流、农贸市场等农业流通类项目;农业全产业链项目。

4.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研发设计、总部经济、节能与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服务、文化体育、休闲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本政策中奖励的引荐单位或个人是指直接引荐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投资者来天台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县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项目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的直系亲属、本县公职人员不列入奖励对象。

二、奖励方式

(一)引荐奖

1.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含)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引进央企及全资子公司、中国50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奖励,奖励系数为前述的1.2倍。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2.引进服务业项目奖励。1)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开业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15%给予奖励,或开业后三个财务年度平均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按三年平均地方综合贡献的15%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100强总部,开业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20%给予奖励,或开业后三个财务年度平均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按三年平均地方综合贡献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2)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参照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3.引进农业项目奖励。农业生产型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农产品加工型或全产业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农业流通类项目开业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15%给予奖励,或开业后三个财务年度平均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按三年平均地方综合贡献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4.引进外资项目奖励。引进外商来我县投资,按外商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金中的外商投资部分)1%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若外商投资企业跨年度增加资本金,其增加部分视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5.引进县外上市公司奖励。引进县外注册的上市企业(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县内制造业企业,且第一个财务年度内实际并购额达到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20万元、50万元。

(二)促建奖

1.开工奖。对新取得用地的制造业招商项目,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时开工,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总建筑占地面积1/3的建筑基础,在《天台县制造业用地项目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天政发〔2013〕29号)所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2万元/亩奖励。

2.投资强度奖。购买现有制造业厂房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招商项目,在签订购买合同后六个月内投产,亩均综合贡献和投资强度达到省定行业标准(不执行欠发达地区修正标准)1.1倍以上,给予5万元/亩奖励,如果投资强度达到标准的150%,再奖励5万元/亩(同地块类似项目不重复享受)。

3.产出奖。租赁厂房(租赁标准厂房、闲置厂房或可用制造业用地)生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招商项目从签订租赁合同后六个月开始的三个财务年度内,每个财务年度按销售纳税申报额、综合贡献进行奖励。标准为:年度销售纳税申报额达到5000万元,且年度综合贡献不低于15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度销售纳税申报额达到1亿元,且年度综合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度销售纳税申报额达到1.5亿元,且年度综合贡献不低于45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年度销售纳税申报额达到2亿元,且年度综合贡献不低于600万元的奖励150万元。该政策仅奖励一个年度。

4.亩均综合贡献奖。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招商项目,新取得用地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后、购买现有厂房项目在土地完成转户手续后第一个财务年度开始五年内,其中一年达到省定亩均综合贡献的1.1倍及以上,且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县规上企业亩均综合贡献平均值,奖励15万元/亩,项目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不予以奖励。该政策仅奖励一个年度。

(三)其他奖励

1.对天台本地上市、拟上市重点企业在天台落地并符合产业支持政策的优质募投、回归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

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后一年内,投资强度达到省定行业标准的1.1倍及以上,且在纳入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之年起,亩均综合贡献达到30万元/亩以上,视作招商选资项目享受本政策奖励(引荐奖除外)。

2)企业与所属产业平台或乡镇(街道)签订投资协议,承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亩均综合贡献达到35万元/亩以上(如项目的省定行业标准高于这两项标准的,按省定行业标准的1.1倍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内开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并在二个月内通过统计部门审核达到统计入库标准的,由所属产业平台或乡镇(街道)报请县政府给予29万元/亩奖励资金。企业在享受本条政策后不再享受天台县其他促建奖和投产奖。

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如发生土地直接转让或间接转让的,需全部退回29万元/亩奖励资金。企业投产后纳入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之年起,亩均综合贡献未达标年份需补足差额部分。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无法达到相关文件规定的指标、时间节点等要求,需退回以下奖励资金:

①企业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开工,或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总建筑占地面积1/3的建筑基础,需退回8万元/亩的奖励资金;

②企业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竣工或未投产,需退回10万元/亩的奖励资金;

③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后一年内,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标准,需退回5万元/亩的奖励资金。

县外企业投资项目达到本条政策标准可参照本条政策执行。

2.县外注册的上市企业(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在我县新取得用地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竣工投产的,给予5万元/亩的奖励。

3.列入省级重大产业项目的招商选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副总经理以上)、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子女,自公司注册起五年内,由教育部门根据项目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小学及初中)。

4.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国企、军工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等在我县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抱团投资、填补我县产业空白、对我县产业带动性大的招商选资项目,在享受本政策所有优惠措施的同时,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 “一项一策”措施。

三、其它

(一)申报奖励的招商选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必须经过县两创(招商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本政策中的亩均综合贡献、投资强度等省定行业标准按县内执行版本执行。

(三)本政策中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最新年度排名为准;民营企业100强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年度排名为准;央企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四)本政策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价款、厂房、辅助用房、生产设备(含税)等。

(五)新引进项目类型与本政策条款不能对应的,可参照相近类型实施奖励。

(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奖励,从高选择享受奖励。

(七)县内外企业合作投资的项目,引荐奖、开工奖、投资强度奖、产出奖、亩均综合贡献奖按县外投资比例(以公司章程县外股东比例为准)进行折算奖励。

(八)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要求持续经营10年以上,对未达到持续经营年限要求的企业或项目在转让时对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追回。

(九)本政策由天台县支持浙商创业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发布之日后落地的招商选资项目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之日前落地的招商选资项目按照《天台县招商选资奖励政策》(天政办发〔2017〕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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