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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1-73611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1-0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1〕3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0 14:5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职责,规范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式,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304号令)、《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政办发〔2018〕114号)、台州市《关于建立并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台农饮办〔2019〕5号)、《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DB33/T 2264—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分为乡镇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县政府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考核制度,将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县对部门、乡镇(街道)重点工作考核。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农村供水工程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统筹安排县域内农村饮用水年度管理运行资金,确保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

(一)县水利局作为农村供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乡镇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制定考核细则,牵头制定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制度。建立县级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负责涉及的省、市、县考核。

(二)县水务集团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统管机构,全面负责农村供水工程从“源头到龙头”的运行和管护,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证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和维修养护等供水服务工作。对管理范围内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质量、工艺、流程、以及对构筑物、滤池、蓄水池、一体化净化设备、加药设备、机电设备、信息化设备等进行日常管理和保护;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对水源地保护要进行必要的协助、监督和反馈。

(三)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卫生指导和水质监测工作,对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四)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许可。

(五)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的统一监管。

(六)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用水运行维护的资金保障,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监管。

(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供电公司和县税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农村供水工程用地、供电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属地范围内各行政村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及供水安全负管理责任。督促各村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和指导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落实本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费收取工作,建立收费管理责任制,并做好水费收取指导和水费用途监督工作。督促各村制定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

(九)各受益村要落实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负责供水水源地保护,制定水源保护公约;负责农村供水设施、管理房等相关设施的保护和村内供水管网、消防栓、水表维修养护,并纳入村规民约。明确村级农村饮用水工作负责人,同时落实协管人员做好供水站每日一巡查及巡查台账记录、电闸跳闸合闸、协助药剂运送和运行问题的及时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水利、卫健、生态环境、水务集团、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农村饮用水工作信息。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单村(联村)供水的水价根据政府出台的指导意见及实际管护成本,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指导制定水价(原则上乡镇辖区内的各村水价要统一),水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缴,对用户拒付、欠付水费或征收不到位的由村集体经济资金先予支付,再行追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水源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不受污染的责任和义务。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单村(联村)供水工程划定的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设置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制定保护办法,防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

(三)县水务集团督促落实协管员定期对单村(联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进行巡查,巡査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发现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县水务集团做好取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第九条  水质管理

(一)县水务集团是供水水质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开展水源水、出厂(站)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落实送样人员,接受县卫健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将水质样品送检,1季度不少于1次。

(二)县卫健局每年定期对农村饮用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或监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

第十条  取水管理

(一)县水务集团对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环境进行定期巡查。

(二)县水务集团及时清除取水构筑物上堆积的杂物等,定期进行冲淤清洗和消毒,保持取水口周边水流通畅。

(三)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需征得县水务集团同意。

第十一条  制水管理

(一)县水务集团根据净化工艺制定操作规程,按规程控制生产运行过程。

(二)县水务集团对净水构筑物进行定期检修。

(三)絮凝等药剂溶液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县水务集团根据原水水源和流量确定加药量,药剂用量、配制浓度、投加量及加药系统运行状况应每日记录,投药设施应定期检查。

(四)消毒剂投加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消毒剂余量合理确定,县水务集团按时记录药剂的用量、配制浓度、投加量及处理水量。

(五)县水务集团定期检查消毒设备与管道的接口、阀门等渗漏情况,及时更换易损部件,每年维护保养一次。

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

(一)县水务集团直接从事供、管饮用水的人员需取得体检合格证,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县水务集团所采用的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管材、配件、药剂、设备和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和化验报告。

(三)县水务集团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居民饮水需求,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

(四)县水务集团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水源管理、水质检测和管理、卫生管理、设备维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供水档案,记录运行管理日志。

(五)县水务集团要落实工程技术维修服务人员,设立服务电话,提供技术和维护服务。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将停水时间缩至最短。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有权停止供水,并追收未缴纳水费。未经同意,用户不得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计量装置。

第十三条  清洁供水数字化管理

(一)加快推动城乡清洁供水数字化管理工作。对于供水范围为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者日供水200吨以上的供水站应参照千吨万人水厂的要求,实现实时监控、实时监测、实时预警,推进实现数字化管理,其他设施村有条件的应同步跟进。

(二)加快推进数字化平台建设工作。管护单位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包括自动化控制、视频监控等在内的农村供水工程综合运行管理平台。自动化监控系统、视频监控应与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并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在数据共享的同时,各系统运行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故障不应影响到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使用

第十四条  天台县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县水利局向县财政做好年度管护资金申报和落实工作。管护资金使用采取实报实销制。县水务集团设立农村饮用水专户,确保对农饮水管护资金进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一)县水务集团每年12月份制定下一年管护资金计划报县水利局审核后,分季度拨付。

(二)年度管护资金计划按日常维护费和大额维护费分别单列,其中大额维护费由水务集团提出经县水利局审核,大额维护费的使用采用事先审批制。

(三)大额维护费由县水务集团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做好每一笔大修相关台账,便于下一年大修费用的估算和水利局的抽查。

(四)日常维护费是指县水务集团统管服务中的协管人员劳务费用、车辆经费、水质检测、药剂采购、信息平台维护、管理修理工器具配备、设施维护备品件采购、一般维修(单个站点设施维修预估费用5000元以下)、站点标准化建设以及其他与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相关的费用。

(五)大额维护费是指需经单个站点设施维修预估费用5000元(包含)以上修复费用,包括重要配件的更换、净水一体化设施的非人为因素损坏维修以及其他相关故障的处理等。

第十五条  收取的水费用于乡镇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电费,村内管网、消防栓、水表的维护费。

第六章  宣传与培训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提高安全饮水、节约用水的意识,提高社会和受益群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和工程运行管护、水费收缴使用的认知水平。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须参加岗前培训。县水利局每年组织一次单村(联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培训,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当每年组织不小于一次对单村(联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水源保护、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收缴等方面的培训。

第七章  村规民约

第十八条  各农村供水工程受益村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管理办法,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应明确村内供水设施保护事项,包括如下方面:

(一)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二)供水工程的沉沙过滤池、蓄水池、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养场,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

(三)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四)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第十九条  村民为供水工程的受益者,既享有饮水用水的权利,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安全用水的原则;

(二)按时按表缴纳水费,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拒不缴纳水费;

(三)保护供水水源、供水工程,不得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不得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四)定期检查进户水管渗漏水情况,防止浪费水资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政办发〔202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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