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5765392606/2020-718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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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文件编号: | 天政发〔2020〕10号 |
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天政发〔2020〕10号.doc
天台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质量改善和绿色转型发展,2018年3月,生态环境部下发了《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14号),2018年7月,台州市全面启动台州市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工作。
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治理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三线一单”方案确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区域内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乡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
“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乡建设;重点管控单元应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一般管控单元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天台县共划定综合环境管控单元48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1个,面积775.24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54.14%。重点管控单元14个,面积128.02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8.94%,其中,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7个,面积63.69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4.45%;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7个,面积64.33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4.49%。陆域一般管控单元13个,面积528.53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36.91%。
台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台州市牵头统筹编制全市域方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0〕41号)文件规定,“三线一单”方案实行分级发布,县(市)级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成果和具体环境管控单元的环境准入清单由县(市)级自行发布。
1总则
1.1定位和目的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管控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三线一单”编制就是通过“划框子、定规则”,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控制发展规模、保障生态功能,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提供抓手。
1.2方案范围
本次方案范围为天台县全县域。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资源利用管控要求,按照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编制“三线一单”,为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硬约束,为其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
1.3.2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以“三线一单”为导向促进城镇化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要求融入空间布局、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多层次多领域,实施绿色发展。
加强统筹衔接。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环境功能区划、相关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实施以及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空间规划、战略和规划环评等工作,统筹实施分区环境管控。
强化空间管控。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环境管控要求,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空间管控体系。
突出差别准入。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准入要求,促进精细化管理。
实施动态更新。随着绿色发展理念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等因素变化,“三线一单”相关管理要求逐步完善、动态更新。
1.4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6.《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环境保护部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
9.《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82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13.《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
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205号);
15.《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78号);
16.《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3号);
17.《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14号);
18.《关于印发<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99号);
19.《关于印发<“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4号);
20.《关于印发<“三线一单”成果数据规范(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
21.《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浙江省工作方案》;
22.《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政发〔2013〕43号);
2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浙政函〔2016〕111号);
2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
2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浙政函〔2015〕71号);
26.《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
27.《浙江省大湾区建设行动计划》;
28.《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
29《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30.《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台政发〔2016〕13号);
3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95号);
3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65号);
3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台政发〔2016〕27号);
3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89号);
3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7〕47号);
36.《关于印发台州市节能降耗“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台经信〔2017〕225号);
37.《台州市严水办关于下达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的通知》(严水办〔2016〕5号);
38.《台州市水资源保护规划》;
39.《天台县环境功能区划》;
40.《天台县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41.天台县城市总规、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案等;
42.国家、省、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划和政策文件等。
1.5调整说明
“三线一单”实行动态更新。原则上每5年开展1次评估调整。5年内因地方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自然保护地体系、国土空间规划等调整,确需更新的,按照调整程序实施调整。
2环境管控单元划分情况
2.1环境管控单元划分总体情况
根据生态、大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分区结果,按照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的优先顺序,充分衔接天台县环境功能区划、乡镇行政边界、工业园区(集聚区)等边界,建立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环境管控单元,统一环境管控单元编码,实施分类管理。
天台县共划定综合环境管控单元48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1个,面积775.24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54.14%。重点管控单元14个,面积128.02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8.94%,其中,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7个,面积63.69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4.45%;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7个,面积64.33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4.49%。陆域一般管控单元13个,面积528.53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36.91%。
表2.1-1 天台县陆域环境综合管控单元划定总体情况
类型 | 单元数,个 | 面积,平方公里 | 面积比例 | |
优先保护单元 | 21 | 775.24 | 54.14% | |
重点管控单元 | 产业集聚类 | 7 | 64.33 | 4.49% |
城镇生活类 | 7 | 63.69 | 4.45% | |
合计 | 14 | 128.02 | 8.94% | |
一般管控单元 | 13 | 528.53 | 36.91% | |
合计 | 48 | 1431.79 | 100% |
2.2优先保护单元
天台县优先保护单元共21个,包括水源涵养区、风景名胜区、水土保持区、湿地公园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合计面积775.24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54.14%。
表2.2-1 天台县优先保护单元统计表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1 | 天台县佛陇风景名胜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61 |
2 | 天台县国清风景名胜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62 |
3 | 天台县华顶风景名胜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63 |
4 | 天台县黄龙水库与白溪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64 |
5 | 天台县九遮山风景名胜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65 |
6 | 天台县开岩风景名胜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66 |
7 | 天台县赖家恐龙遗址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67 |
8 | 天台县里石门水库与龙溪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68 |
9 | 天台县平桥水厂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69 |
10 | 天台县琼台桐柏风景名胜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70 |
11 | 天台县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71 |
12 | 天台县石梁铜壶风景名胜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72 |
13 | 天台县始丰溪国家湿地公园生物多样性维护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73 |
14 | 天台县桐坑溪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74 |
15 | 天台县屯桥枧头恐龙遗址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075 |
16 | 台州市天台东北生态功能保障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144 |
17 | 台州市天台东部生态功能保障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145 |
18 | 台州市天台东南生态功能保障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146 |
19 | 天台里石门水库与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147 |
20 | 台州市天台西北生态功能保障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148 |
21 | 台州市天台中部生态功能保障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33102310149 |
2.3重点管控单元
2.3.1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
天台县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共7个,面积63.69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4.45%,主要为城镇建设集中区域。
表2.3.1-1 天台县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统计表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1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白鹤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047 |
2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街头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048 |
3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平桥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049 |
4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三合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050 |
5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石梁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051 |
6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坦头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052 |
7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053 |
2.3.2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
天台县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共7个,面积64.33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4.49%,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
表2.3.2-1 天台县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统计表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1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白鹤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113 |
2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苍山波楞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114 |
3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洪畴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115 |
4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平桥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116 |
5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三合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117 |
6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坦头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118 |
7 | 台州市天台县天台中心城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ZH33102320119 |
2.4一般管控单元
天台县一般管控单元共13个,面积528.53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36.91%。
表2.4-1 天台县一般管控单元统计表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1 | 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一般管控单元 | ZH33102330085 |
2 | 台州市天台县中心城区一般管控单元 | ZH33102330086 |
3 | 台州市天台县泳溪乡一般管控单元 | ZH33102330087 |
4 | 台州市天台县洪畴镇一般管控单元 | ZH33102330088 |
5 | 台州市天台县街头镇一般管控单元 | ZH33102330089 |
6 | 台州市天台县雷峰乡一般管控单元 | ZH33102330090 |
7 | 台州市天台县龙溪乡一般管控单元 | ZH33102330091 |
8 | 台州市天台县南屏乡一般管控单元 | ZH33102330092 |
9 | 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一般管控单元 | ZH33102330093 |
10 | 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一般管控单元 | ZH33102330094 |
11 | 台州市天台县三州乡一般管控单元 | ZH33102330095 |
12 | 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一般管控单元 | ZH33102330097 |
13 | 台州市天台县石梁镇一般管控单元 | ZH33102330320 |
3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3.1总体准入清单
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和流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强化河流、湖库水域保护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应新建非生态型护岸。水电工程建设应保证合理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实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控。
落实省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设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体上游建设水污染较大、水环境风险较高的项目;严格限制在重要湖库建设氮磷污染物排放较高的项目。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推进生活小区和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总磷、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水产养殖分区分类管理。
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产能。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加快城市主城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落实《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开展生物质锅炉综合整治,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强化源头管控,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分类管控。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区域周边原有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农用地资源紧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区域,应做好企业关闭搬迁计划和农用地土壤修复规划。
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可以进入用地程序。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疗养和养老机构等敏感区域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支持电镀等涉重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涉重产业园区应严格准入管控,严控污染增量,实施总量替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推进资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推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2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
3.2.1优先保护单元
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其他优先保护区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
◆空间布局引导
除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其他优先保护区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应以点状开发为主,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污染物排放管控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环境风险防控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预警防控体系建设,完善自动监测、视频监控等建设;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应急防护设施建设,健全库区道路导流沟、应急池等应急设施;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
3.2.2重点管控单元
1.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
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污染物排放管控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环境风险防控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u 污染物排放管控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或湖)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或湖)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强化城区截污管网精细化改造,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推进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及改造。餐饮、宾馆、洗浴(含美容美发、足浴)、修理(洗车)等三产污水,要做到雨、污分离,达标排放,产生油污的行业,污水必须按规范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餐饮油烟不得通过下水道排放。全面实施城镇污水纳管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u 环境风险防控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u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3.2.3一般管控单元
u 空间布局引导
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u 污染物排放管控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
u 环境风险防控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u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附件:1.工业项目分类表
2.天台县“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