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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35765392606/2020-687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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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天政办发〔2020〕23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JTTD01-2020-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41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仍由原立案部门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确定的职责边界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职责。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同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完善执法衔接机制,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四、本通知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