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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0-68474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0-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0〕22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0-0010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6 09:39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今年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之年,农村危房改造是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解决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紧紧依靠广大群众,通过落实各级政府补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努力改善我县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生活条件。

二、目标任务

锚定“一户不落、动态清零”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发现和治理改造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及时治理改造,做到动态管理、长效治理,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确保D级危房不住人,C级危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改造。

三、基本原则

1.坚持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危改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原则。要充分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科学选址,主要保障农村困难家庭最基本的居住、防灾和安全问题。

3.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应当结合全域土地整治,先行安排利用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四、补助对象

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以省民政厅共享至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信息为准。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应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县民政部门每月需提供上述对象农村困难家庭的动态变化名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月核对上述农村困难家庭名单动态变化情况,特别是梅汛、台风等自然灾害过后,要再一次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救助对象并实施救助。

2.对经过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五、危房改造对象房屋安全性鉴定

以受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准。鉴定结果为C、D级的,即确定为危房。

六、补助标准

(一)面积标准:加固修缮的不能超过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异地新建、拆除重建和原地拆扩建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质量标准:原则上应为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宜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

(三)资金标准:县财政原则上按上级财政补助金额1:1落实配套资金, 根据“先改后补”的要求进行补助。

1.属异地新建、拆除重建、原地拆扩建的按新建建筑面积分四档进行补助。

(1)建筑面积少于或等于30平方米的,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

(2)建筑面积30(不含30)—50(含50)平方米的,按最高不超过2.75万元补助。

(3)建筑面积在50(不含50)—70(含70)平方米的,按最高不超过3.5万元补助。

(4)建筑面积在70(不含70)—100(含100)平方米的,按最高不超过4.25万元补助。

2.属维修加固的,按修缮结构和数量分三档进行补助。

(1)涉及主体结构大修且数量多于3处的,按1.5万元补助。

(2)修理内容特别少的,按实际修缮金额补助。

(3)局部修缮的,按介于上述(1)(2)之间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助。

3.以置换方式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的按1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4.以租赁方式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的按1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改造方式

1.C级、D级危房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改造意愿,采取拆除重建、原址扩建、异地新建、修缮加固、置换、租赁等方式实施。

2.对确无收入来源无力自筹资金实施危房改造而放弃申请危房改造救助的家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其住房安全。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

3.困难家庭(人员)与无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亲戚朋友或社会爱心人士一起居住在安全房屋里,要求政府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的,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见证下,由困难家庭(人员)与接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采取支付租金方式实施危房改造救助。

4.危房改造中,因各种因素造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法自己实施改造的,经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对象申请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书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资金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

八、资金管理

1.资金筹集:通过政府补助、村集体经济、农民自筹、乡贤捐助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2.资金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规定的,将督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财政部门将停止拨款,责令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已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农村困难家庭需要再次实施危房改造的,原则上不得二次享受政策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其住房安全。

九、操作程序 

1.户主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户的申请后,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改造条件的,将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及时在申请人所在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将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及时在申请人所在乡镇的乡镇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住建局;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

4.部门核准。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的救助资格。

5.验收后发放资金。县住建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汇总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名单,报县财政局同意,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实施对象账户(一卡通)。

十、档案管理

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

十一、组织实施

1.落实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把它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工作任务。县住建局要做好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扶贫办和县残联要各司其职、负起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在资格认定、要素保障等方面的配合责任;乡镇(街道)负实施责任,负责常态化、网格化日常巡查、动态及时发现危房和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动态清零。

2.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困难群众居住安全。

3.完善保障措施。各相关单位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项针对危房改造的扶持政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行政审批局对确定为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困难家庭的农用地转用及房屋规划许可等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同时对新建农村困难家庭户的用地指标予以优先考虑。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政策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中存在的“一户多宅”进行清理。

十二、其他方面

1.对确定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拆除时,其联排或四合院形式的危房户,在2020年8月31日前拆除或修缮到位的,由县财政按5000元/户标准进行补助,资金由各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2.农村困难家庭危房鉴定以及二次解危鉴定的费用由县财政提供保障。

3.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2020年10月15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按本方案施行。原《天台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天政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天政办发〔2020〕22号(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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