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MB1503128H/2020-73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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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 |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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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8日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 州 市 财 政 局
台医保联发〔2020〕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2020年市政府民生实事,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台州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台医保发〔2019〕27号)规定病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
二、用药范围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门诊使用的药物,按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三、保障待遇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在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0元/人·年,所需资金由统筹地的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当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时,由统筹地财政予以兜底保障。
原有的其他慢性病相关医保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