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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0-64346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0-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0〕14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0-0006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民宿“一件事”改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30 15:16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民宿“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民宿“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天台县乡村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经营行为,提高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我县民宿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文件以及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县民宿现状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乡村房屋(单栋建筑客房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符合一定条件的可适当放宽,但所在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8间,所在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等除外),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域一类、二类范围内除外)从事民宿服务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民宿管理包括申报经营要求、申办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申报经营要求

第三条  民宿经营用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为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的房屋。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村旅游民宿发展总体规划;

(二)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物使用安全;

(三)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8间,且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经营使用;

(四)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客房及浴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可直接采光或光线充足;

(五)道路条件较好,建筑物不占用水利规划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六)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四条  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宜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二)建筑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

(三)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当建筑仅为2层且第2层客房数不超过3间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75米;

(四)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每间客房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五)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六)除配套设置的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七)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当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3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燃气连接管应满足燃气灶具安全使用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八)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九)每层应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3公斤ABC型干粉或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2具,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十)客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厨房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温报警器;

(十一)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十二)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同时应安装智慧用电系统;

(十三)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

(十四)单栋房屋客房数超过15间的, 或所在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的,或所在房屋建筑层数超过4层的,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应符合以下要求:

1.楼梯间靠外墙设置,且能自然采光通风;

2.使用明火的厨房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或独立设置;

3.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装置)、消防卷盘软管;

4.客房、厨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安装互连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公共走道、门厅的顶棚、墙面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当建筑层数为5层时,除符合上款要求外,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十五)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容量不宜小于144立方米。

第五条  民宿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要求:

(一)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二)具备单独的旅客住宿房间;

(三)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

第六条  民宿的餐饮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八)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民宿应当符合下列公共场所卫生相关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并参加卫生知识培训,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二)至少有一间独立的清洗消毒间,配置清洗消毒设施,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两个专用清洗消毒池,保洁柜应能保证消毒后餐用具的存放;

(三)必须配有密闭的布草柜;

(四)必须设立“艾防”用品发放处并备有“艾防”知识宣

传资料;

(五)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六)住所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防尘等三防设施,同时应设置防潮防霉设施或防潮防霉措施;

(七)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应有规范的中文标识;

(八)在每层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志。

第八条  其他规范管理要求:

(一)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二)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设立投诉电话;

(三)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四)涉及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配备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办理民宿服务登记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经营者按照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进行名称自主申报,名称中使用“民宿”字样。

第十一条  民宿的经营范围,由营业执照登记部门按国家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核定。

第十二条 申请民宿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应当向营业执照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天台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申请以其他组织形式登记民宿经营的,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相应组织形式需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住所登记实行申报制,提交《天台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营业执照登记部门将信息推送给农业农村部门,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文广旅体、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联合踏勘。

第十四条  天台县农家乐产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应当落实专人做好提前介入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落实专人接收信息,主动与申请人沟通确定踏勘时间,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部门踏勘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完成联合踏勘,并及时向营业执照登记部门反馈踏勘意见。

第十六条  公安、市场监管、文广旅体、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落实专人接收踏勘信息,按时参加联合踏勘,并根据各部门职能签署踏勘意见,因未反馈踏勘意见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根据踏勘意见,符合相关部门条件的,营业执照登记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不符合相关部门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照。

第十九条  经营者有供水、供电、供气等需求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告知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宽带等相关单位,相关经营单位应按照《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用电报装便利化行动方案》《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行动方案》及时进行上门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民宿登记管理应遵循“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各职能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本办法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有关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民宿行业的服务和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职责。

民宿规模达到密集区(10户及10户以上)标准的,村(居)或行业管理组织应设立管理机构,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指导民宿开展日常消防管理,并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每日对用火用电、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内容进行防火检查并记录;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制定严密的安全预案并组织消防业务培训和演练;检查、培训、演练等应形成书面或电子资料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民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民宿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民宿经营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民宿登记管理作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重点工作,按照《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四十六条内容,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行容错免责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6日制定的《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民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天政办发〔2020〕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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