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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的通告

(第25号)

发布日期:2020-06-01 09:3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天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根据省委统战部和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有序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宗教活动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序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6月2日开始,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由场所提出申请,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报县统战民宗部门同意后,可有序恢复开放。

二、疫情防控期间,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开放采取预约或限流等措施,严格控制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密度,保持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场所容纳规模的三分之一。所有进入场所人员须佩戴口罩,自觉配合场所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测量、“健康码”查验、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体温正常、持绿码人员方可进入,凡发现黄码、红码人员,须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下列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宗教活动场所:

1.黄码、红码人员或未申领“健康码”人员;

2.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

3.未完成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境外来天台人员;

4.未进行新冠肺炎核酸、抗体检测的重点地区来天台人员。

三、暂不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和跨地区宗教活动,减少非必要的集体宗教活动。

四、宗教院校结合实际复学,错层次、错区域、错时复课,落实好各项防疫防控措施,确保师生健康和正常教学秩序。

五、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要切实担负起本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自觉接受各级疫情防控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属地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根据职责落实防控任务,加强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及事后评价,强化日常管理,确保监管到位。

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参照执行,有序恢复开放。


天台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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