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09 16: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一、政策背景

国家和我省在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之初就规定,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为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打开“绿色通道”。但操作层面缺乏相应的实施办法,对特设岗位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使得这项制度难以真正落地。近年来,中央和我省“人才新政”把特设岗位制度作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重要内容,各地希望通过特设岗位进一步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在认真吸纳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精神的基础上,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要点

(一)明确特设岗位的定位。特设岗位是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通过“两个突破,三项控制”来突出这个定位。“两个突破”体现特殊支持,一是允许突破单位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二是允许单位自行制定收入分配倾斜办法,省本级事业单位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三项控制”体现特殊管理,一是条件控制。特设岗位任职条件必须高于常设岗位,常设岗位有相应空缺的,一般不得设置;二是比例控制。按专技岗位5%、工勤岗位2.5%的比例控制数量,并设置数量上限;三是聘期控制。特设岗位一般为一个聘期,最多延长一次,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二)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采取“两个兼顾”,拓展特设岗位适用范围。一是兼顾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允许在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或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中设置特设岗位。二是兼顾引进人才和本土人才。《办法》明确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本单位现有符合条件的拔尖人才,也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三)明确条件和等级。为体现特设岗位的特殊性,《办法》按事业单位规格规定了最低设岗等级,省属事业单位应设在专技四级岗以上或工勤一级岗;市、县级一般设在专技七级或工勤二级以上;农村中小学校、农技推广机构和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到专技八级或工勤三级。各等级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让用人“东家”来定,不搞“一刀切”。

(四)明确设置管理要求。特设岗位的核准设置实行分级负责,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特设岗位由省里统一核准。特设岗位设置后,引进人员通过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方式聘用,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建立正式的人事关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五)建立退出机制。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满,单位应及时核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规定进行聘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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