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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台县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6 08: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统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三合镇

 根据县领导指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起草了《天台县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现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审阅研究、加强沟通联系,形成书面意见,并请于1227日(星期五上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发至 289135175@QQ.com,联系人:陈海华657699

 

 

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

2019年1226

 

 

 

 

  

天台县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文化强国的战略构想,加快推进我县文化体育产业裂变跨越式发展,建设成为“名县美城”打造和合文化传播地、标志地,创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45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文化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文化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度递增。重点用于文化体育产业发展、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示范企业培育、文化设施提升、公共文体服务等。

 

第二章  文体产业发展

第四条  加大培育和引进文化体育骨干企业力度,做强做优地方特色产业:

(一)对投资额在3亿元及以上的文化体育产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省级文化企业30和国内外知名文化体育企业签约入驻我县,开发我县特色文化资源等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二)为推进数字经济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对新入注册地天台县的互联网、物联网、科技媒体创新企业等新型文化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且每年增幅不少于10%,五年内按照地方贡献所得95%予以奖励按规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支持。

(三)对新设立注册实际到帐资本500万元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门类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年内,年贡献在1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照地方贡献所得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门类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年内,年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地方贡献所得给予奖励,其中前二年每年给予50%奖励,后年每年给予40%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文化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首次达到国家限额标准或从业人员人数达到50人以上并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的, 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推进裂变跨越,加快文化体育企业上市上柜,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具体参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裂变跨越加快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步伐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1735号)执行。

第五条  推动天台山文化物化,加速文化产业发展:

(一)积极扶持县内企业或个人,进一步挖掘天台山文化资源和民俗特色,创作、开发包含天台山文化内容的产品或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对文化创意、文化衍生品的开发和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产业化主营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生产性企业按设备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经相关程序报批并实际经营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投资文艺制作和文化创造,对编著有价值的文化精品书籍,内容以天台乡土文化、非遗项目、文史研究、文学创作等为主(涉及天台内容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篇幅),发行册数不少于1000册,由国内正规出版社出版(不含港、澳、台地区出版),进行补助扶持。字数为20万字以下、20万字及以上50万字以下、50万字及以上的,分别予以每部3万元、5万元、6万元补助。对于其它宣传天台、介绍天台的书籍,根据其内容、发行数量等予以每部5千至2万元补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创建文化或体育产业示范区,打造天台文化名片:

(一)被命名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集聚区)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省、市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被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省、市级重点创新团队(文化类),分别给予6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被评定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市级上述命名的,分别给予减半奖励。

(四)对企业引进设立国家级运动基地和非奥项目基地的,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引进设立省级运动基地和非奥项目基地的,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我县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增强特色文化产品知名度:

(一)对我县宣传、文化、体育等部门组织推荐企业参加博览会、交易会等,按照主办方为国际、国家、省、市级的举办规格,对符合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有布展有投入的分别给予的参展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二)对我县文化、体育等部门推荐企业参评文化体育奖项的,获得部门组织的国家、省、市级一等奖(金奖),分别给予参评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级二等奖(银奖)的,分别给予参评企业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级三等奖(铜奖)的,分别给予参评企业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获行业协会评选的金奖或一等奖,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2万元、1万元奖励,获银奖或二等奖,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三章  鼓励社会力量办文体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精品文化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建设投资和布展特色,对具有完整功能区(含阅览区、展示区、培训区)的书院,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培育,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400万以上的评为一类。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200万以上的评为二类。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评为三类。经宣传文化部门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一类20万元、二类10万元、三类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对租赁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2000平方米及以上、1000平方米及以上十三五规划明确的新办重点门类文化企业以及体育服务业企业,文化体育服务业企业必须安排每月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12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的免费公益开放或公益活动,三年内每年按场地租金(以租赁发票为准)55%50%45%分别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对利用旧厂房、特色工业遗址、历史建筑街区等存量房产,改造为经营艺术创作、艺术品展览交易等的主体经营单位,且改建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县内企业承办各级文化体育部门或省级以上单项协会主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级文化体育赛事、活动,按世界、国家、省级的举办规格,经主管部门备案分别给予承办企业20万元、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对县内体育中介机构主办的马拉松、自行车、登山等户外休闲体育赛事活动,报经体育部门备案,管理安全规范,组织有序,未发生安全事故,且其参赛规模在200人以上的,给予每百人0.5万元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没有多厅影院的中心镇新建或改建多功能厅影院,放映厅数在3个及以上,硬件设施达到三星级标准及以上的多厅影院,经相关部门验收并开放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小剧场,经营相声小品演艺剧场、道情词调说唱茶馆、越剧乱弹表演戏院等面向大众的健康的文化旅游经营场所,经营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所设剧场具备相关条件并正常营业的,按其设施改造及设备购置的投资总额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单个剧场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对售出的低价票(本办法所指低价票是票面价格30元及以下价位的演出票)给予30%的补助,单个剧场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其他政策

第十五条  文化体育人才政策。

(一)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文化体育产业领域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具体参照《天台县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与培育扶持暂行办法》执行(天人才领〔20145号)。

(二)文化体育界知名人士、文化体育工作杰出代表人物到天台设立独立工作室或其他文化创意机构(一年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参照《关于深化天台县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天县委办发〔201716号)执行,同时享受高层次文化人才的各项生活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五章  申报流程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每年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如申报补助和奖励额度超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则按比例折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奖励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在天台县登记注册,从事文化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项目参照《天台县“十三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7)》、体育产业项目参照2008年公布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2008)》以及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补助奖励: 

(一)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报人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报人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不予补助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文化体育项目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扶持申报表;

(二)项目申报人工商营业执照;

(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如奖牌、奖杯、证明、文件等)。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受理申请报告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底。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申报人按照申报要求,向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体育、财政、统计等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报县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将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在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县级财政已经进行补助或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对申报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鼓励发展影视文化产业,详见《天台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天政办发〔201749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三年)。《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6号)废止,本办法规定事项如与《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发〔201263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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